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0-11-20 10:44:53

市直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经研究,我市决定在泉州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水利、交通等)招投标中试点使用电子投标保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水利、交通等)项目,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说明投标人可以使用电子投标保函。项目评审时,使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以其提交至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内的电子投标保函作为该投标人保证金缴纳情况的唯一评审依据。

二、电子投标保函应当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权限即可在相应保证人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

本通知所称有资格的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泉州市开展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取得总行在泉州市开展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业务资格授权的分行及以上银行。

本通知所称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获得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泉州市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取得总公司在泉州市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且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三、有资格的保证人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电子保函模块在线上传营业执照副本、业务经营许可、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填报《泉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承诺书》(详见附件)并加盖印章,提交至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处进行登记。

四、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电子投标保函平台建设工作,向社会开放电子投标保函平台接口标准。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与电子投标保函平台完成对接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五、电子投标保函格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在官网上公示,保证人出具的电子投标保函应当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

六、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有效的电子投标保函,投标人发生违约或违规违法行为必须没收投标保证金时,由保证人向招标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一旦提出书面索赔要求,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赔付通知之日无条件做到“见索即付”(即保证人在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后立即启动赔付程序,确保赔付款项7日内到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在招标人出具赔付通知当日先行暂停该保证人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待保证人赔付完成后及时给予恢复。对未按规定履行赔付义务的保证人可由行政监督部门纳入信用评价,按照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开,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再接收其新开具的保函。

七、本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泉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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