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

政策文件 2020-11-20 15:15: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一、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每年命名“泉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50强”和“泉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  

(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 

(三)鼓励建筑企业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大型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子公司,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引进外地优秀建筑业企业,资质奖励及总部建设用地等按我市政策待遇实行。 

(四)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充分发挥我市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和海外资源优势,进行有效嫁接与共享资源,推进建筑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五)打造“泉州建筑”品牌。支持建筑企业以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为依托,创立企业特色品牌,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政策。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适当奖励。 

(六)扶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利用国企的人才、技术、品牌、管理和融资等优势,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参与国内外大型项目建设。 

(七)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将建筑业发展指标纳入市对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考核范围。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纳税额超过一定标准,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按企业对我市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定期发布“红黑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暂行文件修改为正式文件。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删除“暂行”两字。 

(二)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由于机构改革后原国土、规划、行政执法、工商名称有所变化,对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名称作相应修改。 

(三)“竞争择优”购买服务。第五条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择优方式向具备承担相应工作能力的社团组织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 

(四)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流程。第十条修改为“……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预告,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登记产权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五)进一步明确逾期安置责任。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和被征收人原因外,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项目遇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2019年修订)》《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年修订)》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1、2),并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2019年修订) 

2.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年修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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