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0-11-24 15:49:2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丰泽、洛江、开发区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1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等精神要求,结合泉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其他市场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

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五)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六)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非上市股份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公司股东与设立时的发起人不一致的;

(九)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相应的简易注销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自然日)。

五、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六、企业应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无须提交该项材料);

(三)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股东)签署。属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书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设成员代表大会的,承诺书由全体成员签署;设成员代表大会且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代表成员大会行使决议解散、清算职权的,由全体成员代表签署。属于各类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承诺书由隶属企业盖章。

八、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免除办理清算组备案程序。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解散决议、确认清算报告的投资者决议、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税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九、企业经登记机关审查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二)、(四)、(六)规定情形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以再次依本实施意见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属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可以在补正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须重新公告:

(一)承诺书中“企业名称”栏的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表述一致,但行政区划与组织形式表述略有差别且不会引起公众误解为其他企业的;

(二)承诺书中未勾选“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或勾选错误的;

(三)承诺书中承诺日期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

十、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十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关决定:

(一)属于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应当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于公告期内或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被提出异议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对于登记前未被提出异议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十二、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属于有关部门提出的,企业可以向异议的部门提出申诉。经查实异议事项不存在的,提出异议的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原异议申报渠道撤销异议或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十三、企业应当对其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简易注销承诺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承诺书作为登记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十四、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办案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五、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 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


附 件 下 载: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意见.doc


阅读 0
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备案号:闽ICP备1900399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