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8-03-19 00:00:00

各县(市、区)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成效,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我局制定了《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科技局综合管理科。

联系电话:22579325。



泉州市科技局

2012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一)为了促进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成效,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市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三)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

重大项目指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或投资较大的科技项目。

重点项目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引领带动作用的科技项目。

(四)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发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建立科技企事业单位信息库、项目储备库、计划项目库。项目申请、储备、立项、实施、结题全过程网上办理,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项目申请与储备

(六)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常年公开征集科技计划项目,企事业单位可随时上网申报项目。

(七)申报单位应先在项目管理系统注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收录科技企事业库。

(八)申报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填写、提交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经过主管单位推荐,由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负责审查受理。受理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用于立项备选。

申报单位应对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内容真实性负责。

(九)项目申报实行归口推荐和地域管理相结合。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为: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处等。主管单位为立项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高等院校、商会、行业技术协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等可作为推荐单位,向市、县两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项目。

(十)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根据当地科技、经济发展情况,或咨询同行专家意见,就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内容真实性、项目实施后对经济促进作用,详细填写推荐意见。

(十一)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设有独立的研发(R&D)专账或专户;

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有2项(含2项)以上项目到期未结题,不得申报新项目;

7、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完成时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其同期主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十二)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制度,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各类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筛选。

三、项目立项

(十三)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分类提出拟立项初步清单,报分管领导,提出立项初审意见。

(十四)市科技局组织成立专家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拟立项初步清单项目进行评价。专家组或受委托机构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项目实施的目的意义,承担单位的研发能力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每个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培育四个层次分别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到现场调研考察。

(十五)市科技局综合管理科会同核算中心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建议,结合主管单位推荐意见,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专题会议原则上由综合管理科、核算中心、分管副局长、局长、专家组长参加。专题会研究的立项意见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十六)市科技局综合管理科与市财政部门进行会商,对拟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市科技局综合管理科综合专家咨询意见、财政局意见,形成立项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经费,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与财政局会稿,下达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十七)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不同计划类别,订立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登录项目管理系统,网上进行合同商议,各方商议审核后,履行签订手续。

(十八)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后,项目承担单位持正式票据到市科技局办理拨款。

四、项目实施管理

(十九)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由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

重大科技项目实行监理制度,按《泉州市重大科技项目监理验收评价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二十)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

2、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3、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二十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协同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进行检查、评估;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5、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二十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2、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

3、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二十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年终财务决算制度。从项目立项当年至结题当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应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表。

(二十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合同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合同。

五、项目结题

(二十五)凡经批准列入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到期均应结题,项目的结题工作按《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进行。

(二十六)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可采用验收或鉴定(评审)。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重大科技项目结题按《泉州市重大科技项目监理验收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办理。

项目鉴定(评审)按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管理办法办理。

(二十七)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二十八)项目中止:项目已开始实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中止。

项目中止应按《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进行经费决算并上缴。

(二十九)项目撤销: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尚未启动、计划经费尚未使用,或尚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撤销项目计划和合同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撤销。

项目撤销后已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全部上缴。

(三十)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资信管理制度。对逾期未提出结题申请、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三十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二)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对市科技计划项目从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全过程材料进行收存,分阶段整理归案。

六、专家咨询

(三十三)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咨询可采取会议、信函或网络等形式,咨询过程和咨询结果应有书面或电子记录。

(三十四)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十五)以下人员不得作为咨询专家:

1、与咨询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2、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3、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三十六)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2、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扩散咨询事项有关情况;

3、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4、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三十七)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不得透漏专家个人信息。

(三十八)建立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咨询专家在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和验收中的咨询情况进行纪录,并做好个人隐私保密工作。

设立举报制度,如果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可向市科技局监察室举报。经查实,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处理,并写入专家信用档案。

七、附    则

(三十九)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市财政资金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泉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管理,根据《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凡经批准列入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到期结题均按本工作规则进行。

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三、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可采用验收或鉴定(评审)。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四、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项目验收表,上传相关验收材料。分别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市科技局网上审核、审批后,组织项目验收。

六、验收工作可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现场验收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2)项目验收表(由项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3)项目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①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若有调整项目考核目标应加以说明;②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综述;③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阐述;④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获取情况;⑤项目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⑥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

(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简易验收可不要求提供);

(5)用户报告及其它应用效果证明材料;

(6)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八、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由熟悉专业技术、知识产权、财经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参加验收组,项目实施所在县(市、区)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半数。

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九、对于项目资助经费较少的项目,以及公益专项项目(含科技扶贫、对口帮扶、军民共建项目等),可以采用简易验收。

简易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验收材料要求参照第七条),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于完成规定任务且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项目“验收通过”。

十、被验收项目存在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经费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形者,不能通过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承担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验收材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在市科技局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完整再提交,如有特殊原因,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否则按“验收不通过” 予以结题。

十一、项目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十二、项目中止:项目已开始实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中止。

在市科技局作出中止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

十三、项目撤销:项目计划已下达但尚未启动、计划经费尚未使用,或尚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撤销项目计划和合同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撤销。

在市科技局作出撤销决定后一个月内,已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全部上缴。

十四、项目延期: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十五、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验收申请又未提交延期申请的,在该项目结题之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十六、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资信管理制度。对逾期未提出结题申请、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十八、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九、本工作规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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