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8-03-19 00:00:00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整合惠企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5]15号)要求,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制定《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2、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惠企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5]15号)精神,规范泉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政文〔2012〕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由原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和“数控一代”专项扶持资金整合设立,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泉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决算公开。

二、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支持范围有: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社会公益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人才奖励、科技平台基地补助等,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一)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支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产品开发、重大平台建设等。

(二)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和相关单位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支持我市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所和相关技术转移机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购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到我市开展技术转化、项目孵化等科技服务活动。

(三)社会公益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基础数据、行业标准、种质资源、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科研。

(四)科技人才奖励。重点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资助我市涌现或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包括:市科学技术奖励、市政府企业创新奖、市创新创业人才奖、科研院所引进高端人才奖励、引进培育相关创新创业团队等。

(五)科技平台基地补助。重点对通过相关资格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给予奖励和补助,对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给予补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科技项目补助、科技人才奖励、科技平台基地补助、其它政策性资助和配套资金等,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采取项目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科技项目补助按照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补助包括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公益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等。

(二)科技人才奖励的申报、评选及资助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三)科技平台基地补助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认定奖励、用房补助、建设资金补助等。

(四)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给予资金支持。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逐步推行后补助、创业风险投资、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三、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泉州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年度工作计划、科技项目库和预算安排等,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科技部、省科技厅或市委市政府有其它规定,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属市委、市政府专项部署的工作任务,及应急性的重大需求,可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指南。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本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市属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技局、抄送市财政局。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正式行文报送市科技局,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需报市政府研究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本级单位经费指标下达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按国库支付规定办理拨付;其它专项资金按项目隶属关系下达资金,县级项目经费通过上下级结算,由各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的监督。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监督检查。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检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专项资金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三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库管理。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纪律、评审规则,违反规定的,专家由市科技局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根据《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公益及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泉州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科技项目立项由市科技局按照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范围。

(一)市科技局根据泉州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等,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科技部、省科技厅或市委市政府有其它规定,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属市委、市政府专项部署的工作任务,及应急性的重大需求,可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指南。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科技项目资助。市属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送市科技局、抄送市财政局。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科技局,抄送市财政局。

(三)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年度预算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需报市政府研究的,按程序报批。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对批准立项并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将项目经费补助分年度列入年度预算。

二、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泉工作等费用。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组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和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60元/人次执行。邀请省外高层次专家论证、评审,专家咨询费按1000元/人天,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标准执行。

11. 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技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条的经费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二)科技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相关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专门论证。  

四、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与科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签订任务书后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科研人员可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要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应尽职责,为项目实施做好跟踪服务和支撑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科技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账及购置设备财产表等财务资料,重大项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在审核《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

(三)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层层转拨、变相转拨、转移科技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任务完成通过验收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方案在《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中予以说明。2年后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的,结余经费未拨付的,不予拨付;已拨付的余下经费全部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撤销的科技项目,经费全部收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止的科技项目,在市科技局作出正式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剩余的科技项目经费应全部收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市科技局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中期检查;市财政局对专项绩效评价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科技项目经费财务检查。专项绩效评价和财务检查或中期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科技项目经费安排及以后年度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未执行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及其它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科技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三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1111.doc

泉州市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xls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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