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8-03-19 00:00:00

各县(市、区)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泉州高新区各分园区,有关单位:

为更好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营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现将修订的《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泉科〔2013〕74号)在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

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是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潮流,以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为目标,力促企业转型升级的实体机构。发展和壮大新型科研机构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新型科研机构是指泉州市辖区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的公司制企业,其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按公司制要求运作的科研机构。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设立并经泉州市科技局认定的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

三、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商会、投融资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民营新型科研机构,鼓励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与上述机构合作、联办新型科研机构,鼓励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创办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每家企业只限定批复1家市级新型科研机构。

四、申请认定泉州市级新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能承担县(市、区)以上各级重大科技项目(课题)的能力,攻克行业(产业)若干共性关键技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2.新型科研机构申报类别分为四类:农业、工业、服务、其他。

对申报农业类的新型科研机构要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其办公、科研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万元,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或孵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工业类的新型科研机构要具有较好的科研硬件设施,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服务类的新型科研机构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或孵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其他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支持。

3.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科研人员占其职工总人数60%以上,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比例高于5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1人以上。

4.必须由一个或几个行业科技型骨干企业发起并作为投资人,有一个或几个高等院所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对象,合作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或技术服务。

5.实体机构应当在泉州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

五、申请认定泉州市级新型科研机构,须向泉州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1.泉州市级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申请表。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型科研机构管理章程。

4.新型科研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5.合作伙伴和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投资的股东及股份;科研投入、资产与财务等的具体情况)。

六、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泉州市科技局(属泉州高新区“一区八园”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后,再由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上报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科技局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其投资规模等要素进行评估、测算,对其现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由专家组给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再提交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定为市级预认定新型科研机构。经半年运作后,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通过认定,并在泉州市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泉州市科技局正式批复认定。

七、建立退出机制。泉州市科技局对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以100分为满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合格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科研机构资格,不合格(低于60分)的,限期半年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科研机构的认定资格;同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低于60分)的,取消市级新型科研机构的认定资格。

考核主要的指标:有较高的科研投入产出比,每年至少申请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或能主持并承担省(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以上;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4%;高新技术产品(或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八、经认定的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申报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新型科研机构加大研发,在同一年度内,对其申报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数量不予限制。

九、经认定的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对其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研发项目,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要求,“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对其申请和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十、鼓励有条件的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所加盟,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学研活动,联合研发突破产业(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解决制约产业(行业)发展技术“瓶颈”问题,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推广运用。鼓励有条件的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申请建立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十一、鼓励按照业务发展的需要,以优惠条件引进创新型高端人才;对新型科研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评泉州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十二、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变更、转换和其它原因停止经营活动时,应事先向认定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得变更,变更前必须对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进行审核结算,提出处理意见报泉州市科技局研究批准。

十三、本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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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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