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和《泉州市初创型小微型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8-03-19 00:00:00

各县(市、区)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和《泉州市初创型、小微型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

1.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2.泉州市初创型小微型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2月26日

附件下载: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和《泉州市初创型小微型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1:

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培育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科技元素向农村转移,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实力,管理规范,机制灵活,信誉良好,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具有明确的科技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科技发展规划,建立一定规模的科研试验基地及相关科研设施,拥有5名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重视科技投入,设立研发专账,年度总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上年度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2﹪以上;年度总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五)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至少聘请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担任顾问,并且每年服务合作社的时间不少于60天。

(六)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包括专利奖)或拥有专利权、品种权等方面科技成果的优先认定。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申报条件自我评估后,自愿进行申报。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专业合作社复印件等登记注册证明,近两年财务报表;

3.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著作权证书、地理标志、商标等);

4.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聘请专家或科技人员名单和学历、职称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

三、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内容包括查验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客观评估、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相关科室与市财政局进行会商,对拟列入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四)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综合专家咨询意见、财政局意见,形成认定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与财政局会稿,下达认定文件。

四、扶持措施

(一)经认定的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市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管理,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并优先推荐上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

(二)经认定的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五、监督和管理

(一)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择优认定。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工作。

(三)经认定的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1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审核的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四)经认定的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者和逾期不报送评估材料者,撤消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五)对市科技扶持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

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表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3月11日

附件2:

 

泉州市初创型、小微型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步伐,根据《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初创型小微型农业企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泉州市初创型小微型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称“本计划”)是为扶持初创型、小微型农业企业开展科技活动而专门设立的一类市级科技计划。

二、本计划针对农业科技项目涉及范围广、研究周期长、投资规模小等特点,对支持对象、扶持金额、立项程序、跟踪管理、验收步骤等方面内容作具体规定,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三、本计划旨在引导农业企业重视科技投入,吸引科研人员服务生产一线,带动更多企业加入技术创新队伍,从而发挥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推动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本计划支持对象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以及从事农机、农药、植保、物流、信息等农技服务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和技术研发推广机构。

五、本计划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创型企业是指截止项目申报日期工商注册未满3年的企业。

(二)小微型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三)申报单位拥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农产品开发、新农机具和新农药应用推广等方面的科技活动。

(四)重点支持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申报单位。

六、列入本计划的给予3万元以上项目经费,属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和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10以上万元项目经费扶持。

七、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陆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填报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审查受理。

(二)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相关科室会同核算中心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建议,结合主管单位推荐意见,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

(四)市科技局相关科室与市财政部门进行会商,对拟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五)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综合专家咨询意见、财政局意见,形成立项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经费,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与财政局会稿,下达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八、项目跟踪管理与验收结题:

(一)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

(二)项目到期,承担单位应按《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申请项目结题。

(三)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市科技局委托所在地方县(市、区)科技局或相关机构主持验收;项目经费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实行简易验收。简易验收办法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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