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意见》(泉委〔2010〕53号),以及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制定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根据泉委〔2010〕53号文中关于《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给予科研生活补助:
(一)新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经泉州市公务员局考核推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指正在我市的工作站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泉州市公务员局核准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三)出站博士后人员: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及管理工作,并经泉州市公务员局确认留泉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资助标准和申报条件、程序
(一)新设站单位资助:
1、市政府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并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站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软件资料及用于改善博士后工作条件等支出。
2、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2)博士后设站单位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图书软件资料及用于改善博士后工作条件等费用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3)至少有一名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3、2010年6月9日后批准设立的,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新设站单位可按本办法申请资助。
4、向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须附以下材料:
(1)设站单位申请报告(须经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2)泉州市博士后设站单位资助申请表(附表1);
(3)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
5、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
(1)市公务员局受理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
(2)市公务员局协同有关部门到设站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市公务员局函报市委人才办审核下拨资助资金;
(4)市公务员局通知申报单位凭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软件资料等发票复印件到市公务员局申请拨款(通知拨款日期一般为设站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
(5)市公务员局对设站单位提供的发票进行审核后(须核对原件),办理拨款手续。
(二)在站博士后科研生活补助
1、2010年6月9日以后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发放2.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分两年发放,发放总额5万元。
2、各工作站招收的以下人员不享受科研生活补助:
(1)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人员;
(2)二次进站(包括进本市其他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
(3)设站单位合资与合作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4)其他单位挂靠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5)设站单位人员进本单位的工作站。
3、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合格后,可向市公务员局申请科研生活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审核表(附表2);
(2)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
(3)设站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表(附表3);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4、市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函报市委人才办核准统一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出站博士后科研生活补助
1、对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5万元的科研生活补助。
2、2010年6月9日后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科研生活补助,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时间认定以出站分配介绍信日期为准。
3、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金。
4、出站博士后科研生活补助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0%。出站博士后分别在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和第一年科研工作考核完毕后向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
5、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公务员局备案。
6、出站博士后申请首次科研生活补助一般应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向市公务员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站博士后申请首次科研生活补助审核表(附表4);
(2)申请人与接收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材料;
(3)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介绍信(或其他出站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5)接收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7、出站博士后第一年科研工作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一般应在考核完毕后6个月内向市公务员局申请第二次科研生活补助,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站博士后申请第二次科研生活补助审核表(附表5);
(2)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表(附表6);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4)接收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市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函报市委人才办核准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发放管理
(一)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补助资金时,由市公务员局严格审核把关后,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把资金拨给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具体负责设站单位资助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博士后科研生活补助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二)各设站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博士后管理细则,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市委人才办、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
四、其他事宜
(一)其他单位的资助及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