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5-04-08 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 号),加快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2014年到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400辆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14 年至 2015 年,省、市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泉州市上牌的,除省上配套补助国家补贴标准的60%,我市配套补助40%,市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衔接省级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的发放。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2014年至 2016 年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底,全市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编制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路灯灯杆、咪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四、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充换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 3 小时(由每日 23:00至次日 7:00 调整为每日 21:00 至次日 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五、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以及充换电装备、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优先扶持。支持整车企业、专用车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积极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设厂。对新建的研发平台,经评估认定后享受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优惠政策;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七、加快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体系和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并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我市辖区内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八、加强组织保障。市经信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月上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展情况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是所辖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
附件
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责任分工表
责任单位 | 职责分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负责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编制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落实充换电设施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协调推进,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 |
市经信委 | 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统计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根据省上部署,配合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体系并指导推广应用城市区域监控中心的建立。 |
市财政局 | 负责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筹集、清算。负责政府采购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进推广目标任务的落实。 |
市科技局 |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基础共性技术研发的支持。 |
市发改委 | 负责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及充电、检测、测试设备等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扶持;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示范(企业)项目建设。 |
市交通运输委 | 负责推广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出租车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负责衔接省级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的发放。 |
市公安局 | 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以及向市联席办和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资料。负责公安巡逻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进推广目标任务的落实。 |
市国资委 | 负责落实所属公交、出租等企业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 |
市环保局 |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办理环评审批或出具环评豁免意见;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强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 |
市物价局 | 负责制定与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 |
市城乡规划局 | 指导各县(市、区)将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当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做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充换电设施的规划预留。 |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 负责全市环卫系统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进环卫用车目标任务的落实。 |
市国土资源局 | 保障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 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 |
市国税局、地税局 | 负责落实新能源[U1]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
泉州供电公司 | 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需求;做好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执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负责推进电力系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的落实。 |
市邮政管理局 | 负责全市邮政系统物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进物流用车目标任务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