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7-06-16 00:00:00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全省)前列的企业(产品)。

第三条 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主体应当为在福建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申报“单项冠军企业”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应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对该产品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比重不作要求。

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且省内前3位。

(三)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四)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五)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向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

第六条 申请“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材料。全国、全省市场占有率和排位证明可分别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其下属分会)、省级行业协会等出具。申请“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还须提供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超过70%的证明材料。

(四)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查验。对评审通过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发布《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公布名录时,对入选“单项冠军产品”的,将突出标识产品名称。

第八条 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名单》、《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地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优先推荐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第十一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报主体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和奖励资金行为的,取消称号,追缴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省经信委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对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加快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培育、示范推广。

第十四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一经公布,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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