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杰出人才奖评选暂行办法

政策文件 2018-03-20 10:00:00

一、总体要求

(一)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泉州市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人才工作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泉委〔200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泉州市杰出人才奖”为泉州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泉州市杰出人才奖”设二级奖项“泉州市杰出人才提名奖”。“泉州市杰出人才奖”及“泉州市杰出人才提名奖”不分等级。

(三)“泉州市杰出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3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泉州市杰出人才奖”及“泉州市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表彰总数不超过10人。

(四)“泉州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对象和条件

(五)评选对象:具有中国国籍,为泉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人才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六)评选条件:“泉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泉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在泉州工作满三年以上。

“泉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内国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学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工农业生产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工作,学术或技术在国内同行居于先进水平,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较高的创新创造能力,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泉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上取得较高价值的成果,并获得以下奖项的: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及以上;

(2)获得省部委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或者获得两次三等奖的;

(3)获得两次泉州市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4)获得省部委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中的三等奖和泉州市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的一等奖各一次。

2、在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经贸、金融、城建、农林、政法等领域,理论上有较深的造诣,实践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在专业上获得国家级表彰或者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表彰者。

3、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技术关键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起了关键性作用,获得国家级表彰或者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表彰者。

集体项目获奖的只推荐一人次,限排名前三位。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等同类荣誉称号的,不再参评“泉州市杰出人才奖”。

三、组织机构

(七)“泉州市杰出人才奖” 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设“泉州市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组织委员会(下称组委会)和评审工作委员会(下称评委会)。

(八)组委会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人员组成,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九)评委会由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成员根据当年度的初步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评委会的职责是评审确定总数不超过10名的获奖初步人选。

四、推荐方式和程序

(十)由组委会评选工作办公室下发通知,部署推荐人选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推荐方式:

1、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务部、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直属单位、人民团体作为推荐部门,可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

2、非公社会经济组织及中直、省直在泉单位向所在地的党委组织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务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个人自荐。符合推荐选拔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评选工作办公室自荐。

(十一)推荐人选或个人自荐,需填写《泉州市杰出人才奖人选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二)推荐单位对登记表所填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自荐的,自荐人所在单位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并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

五、评审和表彰

(十四)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推荐条件者确定为有效人选。

(十五)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有效人选名单分别送纪检、监察、综治、工商、税务、计生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组委会汇报。

(十六)评委会召开“泉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会,分两轮对审查后的有效人选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一人一票,获奖预备人选应获得应参加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十七)第一轮评审,评委会按专业对有效人选进行分组评审,然后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确定总数不超过10名的获奖初步人选,上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

(十八)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获奖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十九)第二轮评审,召开组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在获奖初步人选中确定“泉州市杰出人才奖”初步人选,其他人选则为“泉州市杰出人才提名奖”初步人选。

(二十)组委会和评委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人选材料的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密。

(二十一)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人选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十二)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泉州市杰出人才奖”初步人选和“泉州市杰出人才提名奖”初步人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研究确定为正式人选。

(二十三)正式人选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人选有异议的,可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十四)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异议的核查工作,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二十五)评选工作办公室向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十六)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将正式人选公示核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最后确定“泉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奖者和“泉州市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奖者。

(二十七)“泉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奖励个人,20万元作为研究工作经费。“泉州市杰出人才提名奖”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

(二十八)获奖者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停止执行其研究工作经费的使用。

(二十九)凡属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个人,经核实,立即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三十)“泉州市杰出人才奖”所需经费,由泉州市人才工作资金列支,纳入财政预算。

(三十一)本办法由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泉州市杰出人才奖、优秀人才推荐人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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