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遴选暂行规定

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为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文化产业人才发展环境,聚集各方人才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服务,根据《泉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泉委〔2011〕12号)和《泉州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泉委办发〔20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象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文化产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经营管理水平,并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均可申报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作为申报对象。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在我市文化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业务精湛,成绩突出,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并在近4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文化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大成果,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和产业发展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专业人才;

2.熟悉国际国内文化市场,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业绩显著,所在企业销售收入或产量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贡献较大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担任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3年以上,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其经验在省级以上获得推广,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4.为全市文化产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

二、申报评审

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遴选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透明、产业贡献力与社会影响力相统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人数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0名。

(一)申报

各县(市、区,包括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的申报对象,向所在地的宣传部门申报;市直单位的申报对象,直接向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科)申报。

申报对象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5份):

1.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推荐表;

2.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所属权证明和其他专业(学术)水平证明复印件;

3.产业贡献业绩证明;

4.所获各类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时,须提供上述复印件的原件,现场验明后退回。

(二)初审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对本县(市、区)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在征求同级计生、综治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单位对本系统申报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经征求计生、综治部门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审

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选名单,并进行全面考察。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审核后,报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形成候选名单,并报送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确认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候选名单进行复核,按规定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五)公示公布

经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的名单,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网、泉州文化产业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入选的,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三、管理服务

(一)“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入选者由市人才专项资金一次性发给奖金3万元,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入选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同类人才项目。

(二)支持鼓励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有关业务单位、专业团体进修深造,并适时组织部分文化产业优秀人才开展社会考察和采风活动。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联系,认真听取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有关单位要关心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更好的条件。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四)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改办备案。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按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管理:

1.不再主要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

2.调往泉州市外工作的;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4.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管理的。

(五)已入选“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者,三年内不重复参加遴选。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其遴选资格;通过弄虚作假入选的,一经发现,追回入选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其他事宜

(一)获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评市杰出人才、市优秀人才的,不再参加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遴选。

(二)具有不依法纳税、不良诚信记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三)遴选工作由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由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申报表

附件:2.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推荐汇总表

附件:3.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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