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遴选暂行规定

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为加强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开发,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泉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泉委〔2011〕12号)、《泉州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泉委办发〔201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象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农、林、牧、副、渔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生产经营的本市农村户籍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申报。

(二)申报者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技能,能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专业技术人才;

2.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积极引进、吸收、推广“五新”技术,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技艺,研究开发和推广一种新技术或新品种,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科技推广人才;

3.在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技术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生产能手、技术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并能带领当地群众致富的乡土人才;

4.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其他人才。

二、申报评审

(一)申报

各县(市、区,包括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申报对象登陆“泉州高层次人才网”或“泉州农村信息网”(http//www.qzagri.gov.cn) 下载并填写“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随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各县(市、区)委农工办。

申报对象需提交纸质材料(各一式2份),具体要求如下:

1.“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

2.先进事迹材料,要求事迹内容充实,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文字准确,字数不超过2000字;

3.各种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申报时,需提供上述复印件的原件,现场验明后退回。

(二)初审

有关县(市、区)委农工办和有关县(市、区)农林水局、农业局、农业水务局及其他农业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综治、计生部门意见(属于经营大户、创办企业的对象还应有当地县级工商、税务部门意见),并经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把关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及相关材料报中共泉州市委农工办。

(三)复审

中共泉州市委农工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初步确定待评审对象名单。

(四)专家评审

中共泉州市委农工办牵头协调成立遴选工作委员会(依托在中共泉州市委农工办经济科),组织专家对待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汇总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候选名单,经中共泉州市委农工办室务会研究确定后,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五)审核确认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候选名单进行复核后,按规定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六)公示公布

经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的“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候选名单,在泉州高层次人才网、泉州农村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入选的,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三、管理服务

1.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年遴选一次,名额10名。入选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者,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入选证书,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2.近三年内曾获评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泉州市优秀人才的,不再参加遴选。已入选“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者,三年内不重复参加遴选。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其遴选资格;通过弄虚作假入选的,一经发现,追回入选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3.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泉州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

2.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汇总表

3.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候选人评分表

4.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专家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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