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技能大师遴选暂行规定

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泉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泉委〔2011〕12号)和《泉州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泉委办发〔2013〕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象条件

(一)申报对象。在我市生产、运输和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贡献突出或者实现发明创造,为企业和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可按规定申报。

(二)申报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三年来业绩突出,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技师(一级)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传承,行业公认,并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物;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技术能手、泉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3.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二、申报评审

(一)申报。各县(市、区,包括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申报对象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中央、省属在泉企业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对象可向本单位申报。

申报对象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各3份:

1.《泉州市技能大师申报表》,可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网”或“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zldbz.gov.cn)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荣誉证书复印件。

申报时,须提供上述复印件的原件,经现场验明后退回。

(二)初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征求当地计生、综治部门意见,并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把关后,报送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中央、省属在泉企业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对本单位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辖区计生、综治部门意见后,直接报送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三)复审。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对上报人选进行复审,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送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四)专家评审。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泉州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专家评审小组对经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统一进行实地调查后,按照《泉州市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独立开展评审,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分排序,评审结果报送综合评审小组。

(五)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小组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综合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召开综合评审小组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一人一票,按得票高低确定泉州市技能大师建议人选,经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送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六)确认。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建议人选复核后,按规定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七)公示公布。经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的建议人选名单,在泉州高层次人才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入选的,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三、管理服务

(一)泉州市技能大师遴选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每次评选10名。泉州市技能大师入选者,由市人才专项资金一次性发给补助资金3万元,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入选证书。

(二)泉州市技能大师入选者,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技能大师,具备条件的可优先扶持建立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已入选对象,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申报。近三年获评泉州市优秀人才的,不再参加遴选。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遴选资格;通过弄虚作假入选的,一经发现,追回入选证书和奖金;凡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泉州市技能大师申报表

2. 泉州市技能大师推荐汇总表

3. 泉州市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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