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泉州高新区各分园区,有关单位: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等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制定《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2月3日
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37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5〕122号),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泉州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新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为达以上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泉州市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二、本办法适用在我市设立并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泉州市众创空间,在创新创业、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充分利用泉州高新区、农业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的品牌众创空间;鼓励盘活现有的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改造提升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众创空间;鼓励国内知名、运营能力强、创新资源多的科技服务机构和运营商来泉州创办众创空间(创客空间)。
四、申报泉州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的条件:
1.运营单位应在泉州辖区内工商部门注册且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具备一定实力和影响力。
2.服务主题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众创空间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3.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良,新型孵化载体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如租赁场地,租期需在一年以上。
4.创客不少于10个,其中创客企业(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
5.拥有5人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6. 配套不少于5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拥有不少于1家的投融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可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7.拥有向入驻创客提供房租、宽带资费用减免或免费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场所。
8.众创空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经常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投融资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有较好服务机制,具备示范带动作用,能促进我市科技与经济高度融合与发展。
五、创客企业(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众创空间可入驻创客企业(项目)。创客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
2.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或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申报泉州市级众创示范空间应具备的条件:
在市级众创空间评审或年度绩效评估中,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相关指标较突出且运行情况良好,经研究审定后,认定为市级众创示范空间。
七、申请认定泉州市众创空间,须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4.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及取得的运营成效。
5.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相关材料,包括提供办公场所面积、公共工位、宽带网、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6.如果有合作伙伴,应提供合作伙伴和运营单位的合作协议。
除必要的附件材料外,鼓励申报单位提供相关特色服务、经济、财务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八、申报程序。每年评审认定一批以上市级众创空间,并从中择优筛选确定一批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报泉州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其运营情况等要素进行现场考察与评估,由专家组给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再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定为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由泉州市科技局正式批复认定。
九、经认定的泉州市众创空间(众创示范空间),在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十条措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同时,对入孵创业企业、创客团队在科技项目、资金申报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其中申报科技项目数量不受名额限制。
十、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全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
(二)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项目)、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地转化、产业化。
(三)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税收、就业、专利和孵化绩效等。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或降低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的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市科技等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十一、泉州市众创(示范)空间运营单位变更、转换和其它原因停止经营活动时,应事先向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得变更,变更前必须对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进行审核结算,提出处理意见报泉州市科技局研究批准。
十二、本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