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为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 “科技小巨人”,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等综合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其服务对象是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
第三条 孵化器应有以下职能:
(一)能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筹措孵化资金,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六)提供适应在孵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 泉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泉州高新区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有具体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
(三)制定孵化企业、公共设施、人力资源、财务、孵化基(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参与孵化器年度统计,统计数据齐全;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70%以上;
(五)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1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4家以上;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4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12%以上已申请专利;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七)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八)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工作人员不低于5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达20%以上。
第六条 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二)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
(四)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五)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六)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七)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超出时间未迁出的,应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按市场价格收取场地租金,并在一年之内迁出。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6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经研究批准后适当增加。
第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具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递增率超过50%,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四)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泉州市科技局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对在泉州市区域内购买或租用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产业化的毕业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九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一)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三)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四)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在研发中心(机构)自主研发项目(技术)5项以上,进入中试阶段的研发项目2项以上;
(七)研发中心(机构)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上报泉州市科技局(属泉州高新区的,由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推荐,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送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备案,后上报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科技局依据本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孵化器,颁发证书或牌匾,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泉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五)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名录;
(七)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八)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九)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评估程序:
(一)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泉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市级孵化器名单并发文公布,统一授牌。
第十三条 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泉州市有关孵化器优惠政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和泉州高新区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和研发平台建设等扶持,并在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有条件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自的财力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泉州市科技局将定期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市级以上孵化器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对考核或评估优秀的孵化器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对在孵化器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或评估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一年后再复检,连续2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将取消其资格,市级以上的将上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得市级孵化器称号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收回证书及牌匾,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泉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
3.公共服务平台仪器设备情况表
4.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
5.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孵化毕业企业情况表
6.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7.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8.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
原文链接: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规定(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