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大力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构筑和完善科技孵化体系,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2013 年7 月1 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围绕我市纺织鞋服、建筑建材、食品饮料、工艺制品四大优势产业,石油化工、机械装备、

光电信息、造纸印刷四大成长型产业,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

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建设和发展一批具有明确产业指向和区域特色的专业孵化器。

(一)到2015年要完成以下目标:

1.实现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器在全市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覆盖率100%。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省级科技创新型试点城市(晋江市、南安市)、

新考核通过的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都建有省级以上孵化器。

3.泉州高新区“一区八园”全面建成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器。  

4.全市新建10个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到2013年要完成以下目标:

1.认定8家市级孵化器,分别是:泉州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育成基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

泉港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晋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石狮高新区创业孵化器、海西(石狮)电子商务孵化器(专业)、

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专业)、中国瓷都·德化电子商务孵化园(专业)。

2.推荐申报认定4家省级专业孵化器,分别是:育成基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

海西(石狮)电子商务孵化器、中国瓷都·德化电子商务孵化园。

3.启动新建6家孵化器,分别是:泉州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孵化基地(专业)、晋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海西(石狮)电子商务孵化器(专业)、石狮高新区创业孵化器、泉港高新技术孵化基地、中国瓷都·德化电子商务孵化园(专业)。

4.扩改建1家孵化器,泉州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5.泉州高新区“一区八园”没有建设孵化器的,要结合当地的行业布局实际情况,全面布局建设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或民营孵化器等孵化载体。

二、工作措施

   (一)全方位多渠道投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泉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执行,并可配以7%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新建或扩改建的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政策,孵化器的配套公用服务设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补助100万元;扩改建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各分担60%、40%。

(二)大力支持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对市级(不含省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享受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相关政策。在孵企业当年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或部分用于该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中介机构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代理、检索分析、咨询诊断等服务。引导孵化器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三)鼓励合作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建或合作共建科研项目孵化器,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市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加大发明专利奖励力度,对创新创业人员及在孵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落实引进人才所得税返还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给予优先安排。

(四)巩固提升在孵企业。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在孵企业转化为重大科技成果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重点给予支持。孵化器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孵化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发展壮大。

(五)强化投融资服务。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精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民营企业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专业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或风险补偿。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发生损失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金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按照《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闽知管〔2012〕10号)的有关规定,每家贷款企业能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利权贷款贴息(不能重复享受,详见闽知管〔2012〕10号文第三、四条。)。

泉州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要支持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鼓励设立扶持在孵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采用孵化基金、房租入股、孵化服务投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投资。凡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具有天使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管理团队。

(六)提升孵化器自身建设水平。提高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拓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种子资金、天使投资等增值性服务,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孵化服务倍增效益。加强孵化器品牌建设,完善孵化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构筑孵化载体、技术平台、人才培育、融资担保一体化的孵化服务体系。对在孵企业在项目申报及资金扶持上给予优先考虑。

对辖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福建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辖区内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泉州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有关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详见附件2);对辖区内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有条件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自的财力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有代表性的创新企业、创新项目、创新团队以及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市直相关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三、考核认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市科技局要牵头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每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一年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相关资格。对没有建设孵化器的所在地,不予推荐参加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的评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及“一区八园”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当地孵化器建设,倒计时安排工作,并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孵化器建设工作计划报送市科技局重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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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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