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融资租赁服务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大力推动融资租赁服务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财政贴息。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我市辖内企业生产的高端装备设备并被本辖内企业使用的,每年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2%给予贴息(市、县两级各承担50%),其中,1%用于补偿租赁企业降低的租赁费,1%用于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奖励。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二、风险补偿。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我市辖内企业生产的高端装备设备在我市开展业务,融资租赁企业发生坏账损失的,按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市、县两级各承担50%),补偿金额不超过该笔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对发生坏账损失并享受风险补偿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加强债务追偿,所追偿资金按补偿比例同额退还财政。(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三、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创新。筛选并支持1~2个县(市、区)开展中小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试点工作,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依托产业背景,聚焦特定领域,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并适当加大风险补偿、贴息等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工作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承租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五、保障租赁物登记。工商等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有关租赁物抵(质)押登记。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应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如实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

六、优化政务服务。市直及省部属驻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优化服务,切实解决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在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机构展业提供全程服务。(责任单位:市直及省部属驻泉相关部门)

七、其他。本通知所指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所指的高端装备设备是指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并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高端装备设备,所指的承担50%的县级财政是指我市高端装备设备承租企业工商注册及纳税所在的县(市、区)。

本通知与我市现行相关优惠政策类似的,同一租赁企业同一个补助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本通知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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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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