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8-03-20 00:00:00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提高泉州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223号),制发《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3月31日

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泉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泉州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泉州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泉州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专利奖奖励。对获得泉州市重大发明奖和泉州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依照《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具体奖励标准执行;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资助奖励,具体资助和奖励标准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促进专利运用。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泉州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奖励,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专利信息化应用、购买专利技术等给予补助或扶持;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开展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支持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学校开展工作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五)培育和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补助专利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辅导和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六)对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级知识产权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资助、贴息补助和奖励等。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及预算安排,在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时限与程序、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管理规定和年度申报指南向县级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管委会)知识产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联文上报。

(二)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组织项目审查,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资金安排方案。

(三)市知识产权局完成相关程序后,按照公示结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并办理市直单位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 县级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拨款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批。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市人大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重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对重大项目实行中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或挪用。市财政局会同知识产权局每年按项目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其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财教〔2009〕53号)不再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泉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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