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9-07-01 16:04:08
泉州市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8〕142号)精神,规范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奖励(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泉州市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按受益财政比例安排的用于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具体条款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奖励(补贴)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及相关用语含义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
1.集装箱码头企业:是指在泉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并依法取得集装箱装卸业务经营许可的港口企业。
2.船货代企业:是指在泉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中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商务部门备案,无船承运企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备案证明材料,国内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参加年度核查工作,代理集装箱从泉州口岸装卸的与船公司或码头企业发生费用结算的船货代理企业。海铁联运的货代企业,若货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不一致的,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自行协商,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申报企业,并提供协商一致证明书。
3.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是指在泉州内陆地区(集装箱作业区20公里以外)以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运营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租赁费用500万元以上,并持续运营1年以上,为泉州港口提供进出口集装箱箱源的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经营公司。
4.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使用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在泉州港口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或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含泉州籍以外航运企业)。
5.一程船运公司:是指从泉州市域外港口运载集装箱经泉州港口中转到泉州市域外港口的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规定,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均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涉及下列用语的含义
1.存量:是指企业当年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量。
2.增量:是指企业当年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量扣除上年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量后增加的箱量。
3.中转箱量:一程船运公司从泉州港口以外港口起运,通过泉州港口水水中转至泉州港口以外港口的当年度中转进口集装箱重箱量。
4.海铁联运箱量:以集装箱为运载单元,主要采用铁路和水路两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多式联运,海运段为集装箱(泉州港口港区间驳运的除外),铁路段为铁路箱或自备集装箱的联运重箱量。
5.新增持续经营的外贸集装箱航线: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2018年起在泉州港口新增的满足未申请过新开辟航线奖励、一年运营期内经营36航班(含)以上、运载集装箱重箱量符合奖励要求的外贸集装箱航线。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在泉州港口内变更挂靠作业区的、已申请过新开辟航线奖励资金后仍再运营的或停航再重新运营的、以一家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名义申请新开辟航线奖励资金后船舶变更到其他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再运营同一航线的,均不认定为新增持续经营的外贸集装箱航线。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2016年或2017年开工建设但尚未申请鼓励加快公共码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符合泉州港口总体规划且在2020年底前建设完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的集装箱公共码头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水运工程项目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以及开工备案文书复印件;
3.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文书、装卸设备交机证书或者改造完工并交付使用证明复印件;
4.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5.投资资金(含装卸设施设备购置)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有权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6.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1);
7.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公共码头基础设施项目,以项目核准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作为独立项目申请一次性投资补贴;项目核准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有涉及到堆场、装卸工艺等配套设施的,一并列入公共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规模计算。
(二)申报“2018年起符合泉州港口总体规划的新开工建设(含改扩建)的集装箱公共码头泊位或堆场”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水运工程项目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3.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开工基本信息截图;
4.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5.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款复印件;
6.交工验收纪要或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竣工基本信息截图(申领交工验收后的补贴款项时提交);
7.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2);
8.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一个集装箱公共码头泊位或堆场项目有多个施工合同的,其施工合同金额为所有施工合同金额的累加。集装箱公共码头泊位或堆场项目付款金额达到总施工合同金额一半时,视为完成总工程进度的一半。
(三)申报“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奖励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奖励年度和上年度集装箱装卸完成情况说明;
4.申请奖励年度和上年度每航次装卸汇总表(附件3.1);
5.集装箱码头企业装卸箱量箱号明细表(附件3.2);
6.理货证明或“集装箱班轮装卸作业及其他服务签证表”;
7.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3);
8.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四)申报“与码头发生实质性关系的船货代企业当年代理从泉州港口进出的箱量”奖励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船舶代理备案证明材料、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备案证明材料、国内船舶代理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年度核查证明;
3.船货代企业代理箱量箱号明细表(附件4.1);
4.港口企业对于船货代企业代理内外贸箱量完成情况的证明(附件4.2);
5.理货证明;
6.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4);
7.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对申请奖励资金上年度4月1日(含)后在泉州港口开展代理业务的船货代企业,其申请奖励年度实际代理的内贸(或外贸)集装箱重箱箱量在扣除基数后所得的箱量,作为该企业当年度在泉州港口实际完成的重箱增加量。基数的计算公式:申请奖励上年度泉州港口实际完成的内贸(或外贸)重箱箱量除以上年度在泉州港口开展代理业务的内贸(或外贸)船货代企业数所得的箱量。
(五)申报“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组织集装箱货源从泉州港口进出或为进出泉州港口集装箱提供通关查验服务的箱量”奖励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建设的批复、租赁设施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合同复印件;
3.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箱量完成情况箱号明细表(附件5.1);
4.港口企业对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箱源的装卸证明(附件5.2);
5.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5);
6.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六)申报“货代企业承揽由泉州港口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箱量”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证明材料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年度核查证明;
3.集装箱铁路货物运单或货票;
4.货代企业代理海铁联运箱量箱号明细表(附件6.1);
5.码头企业对海铁联运箱量完成情况的证明(附件6.2);
6.托运人和收货人协商一致证明书;
7.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6);
8.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七)申报“在泉州港口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完成的集装箱增量或吞吐量”奖励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船公司完成集装箱重箱箱号明细表(附件7.1);
4.港口装卸服务协议复印件;
5.理货证明;
6.港口企业对于箱量完成情况的证明(附件7.2);
7.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7);
8.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对申请奖励资金上年度4月1日后(含)在泉州港口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其申请奖励年度实际完成的内贸(或外贸)重箱箱量在扣除基数后所得的箱量,作为该企业当年度在泉州港口实际完成的重箱增加量。基数的计算公式:申请奖励上年度泉州港口实际完成的内贸(或外贸)重箱箱量除以上年度在泉州港口承运集装箱业务的内贸(或外贸)班轮公司和航运企业数所得的箱量。
(八)申报“鼓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交通运输部有关港、澳航线货物运输批文或备案证明材料、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3.交通运输部航线备案证明;
4.执行该航线的所有船舶名称、船舶营运证复印件(若有);非公司自有船舶需提供有效的租船协议复印件、租金支付会计凭证;
5.海事签证复印件,每航次列表(附件8.1);
6.港口装卸服务协议复印件;
7.船公司完成集装箱重箱箱号明细表(附件7.1);
8.港口企业对于箱量完成情况的证明(附件7.2)、新增航线情况的证明(附件8.2);
9.理货证明;
10.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8);
11.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九)申报“一程船运公司在泉州港口进行装卸作业的中转集装箱箱量”奖励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3.船公司完成中转集装箱箱号明细表(附件9.1);
4.港口装卸服务协议复印件;
5.理货证明;
6.港口企业对于中转箱量完成情况的证明(附件9.2);
7.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9);
8.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以上奖励(补贴)内容与市级其他奖励(补贴)内容有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
(一)本规定涉及的专项资金按年度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当年度申报上年度的奖励(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具体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1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注册在泉州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符合申报条件的注册在泉州以外的企业,向承担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或承担集装箱装卸作业箱量较多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企业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若与原件相符的,需签名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登记签收。2月28日前,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的初步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船代企业、国内货代企业、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的申报资质,函请市商务局审核国际货代企业的申报资质。省泉州港口管理局和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负责审核所辖码头企业、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的申请,所辖区域内经营的船货代企业代理箱量、海铁联运箱量、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运输箱量及航次信息,并于5月10日前将书面审核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五)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函请市扫黑办对申请奖励(补贴)的企业进行背景审核。市交通运输局、省泉州港口管理局和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结合市扫黑办的背景审核情况和第三方机构审核情况,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省泉州港口管理局和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将专项资金申请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涉及非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政府批转相应的县(市、区)政府进行办理[M1] 。
(七)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指标系统下达市本级负担的资金指标。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再联合行文通知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负担的资金指标下达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资金指标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经审批的奖励(补贴)企业办理专项资金申领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审批的奖励(补贴)企业。
七、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负担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汇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核定专项资金来源。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每年联合市财政局、省泉州港口管理局和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对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入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
(五)专项资金实施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列支。
八、法律责任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追回该企业已兑现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今后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
2.港口企业、理货公司提供虚假证明的;
3.企业或相关机构伪造证明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
相关企业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存在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省泉州港口管理局和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