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关于加强粮食企业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充分调动我市粮食企业在品牌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更多优质粮油产品满足消费升级需求,推动我市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在品牌建设工作和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被评选为“中国好粮油”、“泉州好粮油”示范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或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粮油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企业。
(二)严格遵守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失信被执行或涉黑涉恶等行为。
(三)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粮食产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四)申报当年度没有受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五)主动参加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粮食产销协作、优质粮油产品宣传推介活动。
(六)取得“中国好粮油”、“泉州好粮油”示范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三、奖励标准
(一)对被评选为“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 ,在三年实施过程中,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每家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驰名商标保护的粮油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8〕70号),市级再奖励人民币30万元(本项申报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三)对新获“福建名牌产品”的粮油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获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粮食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奖励。
(五)对被评选为“泉州好粮油”示范企业,在三年实施过程中,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每家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及年度预算安排予以确定。
“泉州好粮油”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
(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加盖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公章后,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复审。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确认的奖励名单在市粮食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按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企业品牌创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相关文件依据。如获选“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文件复印件等。
六、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用于企业品牌建设和推广、科技创新和应用等品牌提升建设工作。
(二)企业可同时享受品牌创建和科技创新奖励;同一企业在实施“中国好粮油”和“泉州好粮油”示范行动,按规定只能享受一项奖励;创建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名牌产品”,按规定只能享受一项奖励。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