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深化我市品牌带动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增强我市经济社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设立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就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原则

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我市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优中选优,公正、公开、公平,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不超过5家。已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不再重复参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

二、组织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

(二)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修订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2.组建评审专家库;

3.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选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4.向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并报告工作情况;

(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三、评选标准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评选标准将跟踪国家标准的制修订,适时进行修订。

四、申报条件

(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设立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的企业。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优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销售额和税收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在泉州缴纳入库税额2千万元以上的企业)。

(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五、评选程序

(一)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

(二)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和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选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选,对照评选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选报告,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四)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对候选企业名单进行审议表决后,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企业名单和公示结果报送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确定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

六、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授予获奖企业“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奖企业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泉州市政府质量奖仅对企业在获奖年度前的行为进行评价。获奖企业可在企业产品、宣传广告等有关方面使用“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须注明获奖时间。

(三)获奖企业将优先被推荐参加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

七、监督管理

(一)获奖企业应积极向社会公开和推广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二)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三)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监管机制。获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质评办报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

(四)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选、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其他

(一)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本意见及评审管理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4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为确保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要求,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的做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的术语和定义、评审程序、评审监督、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一、术语和定义

(一)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泉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奖项。

(二)材料评审。评审组对申请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材料依据评审标准进行文本评审的过程。包含对申报表、自评报告以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评审。

(三)独立评审。在材料评审过程中,每位评审员按照评审细则的所有评价要求,独立开展评审的过程。

(四)合议评审。独立评审完成后,材料评审组进行集中评议并达成一致的过程。

(五)集体审议。根据材料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由市质评办全体成员集体审核讨论,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表决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过程。

(六)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依据评审细则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申请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的过程。

(七)评审监督。由市质评办委派的观察员对现场评审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八)评审依据。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根据当年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市质评办领取或从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泉州市质量奖专栏(网址:www.qzzj.gov.cn)下载《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1.材料报送。申报企业填表后,随附有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属地质监局)。申报材料包括:

《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对照评审依据进行自评的书面报告;

证实性材料;

其它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文件和材料表述的内容,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文件和材料表述的方法、过程及改进情况和结果的绩效水平应是近三年来的客观事实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

证实性材料应真实可信。

(三)资格审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质监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以及申报资格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合签署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质评办。市质评办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要求,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进入材料评审。

(四)指标公示。市质评办应将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填报的具有可比、共性、可监督和相对透明的指标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材料评审。

1.确定材料评审组。市质评办根据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3至5名组成材料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拟定材料评审计划,由市质评办审批。组长根据审批的计划召集评审组,准备评审记录和材料,介绍评审的要求,按照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两个阶段开展材料评审。

2.独立评审。各评审组按照分工由评审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员在独立评审阶段必须保证有20至30个小时的时间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组在评审前应根据市质评办提供的材料清单,检查核对评审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组织概述、自评报告、申报表、证实性材料等;

每位评审员要对照评审标准进行全项目的评审;

评审员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分别进行材料评审,逐条给出评审意见并打分。

3.合议评审。材料独立评审结束后所进行的评审步骤。

由材料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审员进行组内合议评审,对材料独立评审的结论:优势/强项、改进机会和各条款评分的差异进行合议。通过合议形成申报企业或组织材料评审的统一得分,并完成《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

组长编制完成《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报告》,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经合议后形成统一的意见报市质评办。

(六)集体审议。市质评办组织对材料评审意见、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按照优中选优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市质评办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在听取质评办人员对申报企业材料评审的情况介绍后,集体审议产生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产生的名单需参加集体审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市质评办向申报企业反馈《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意见反馈表》。

(七)现场评审。

1. 组成评审组。市质评办进行现场评审策划,制定《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任务书》,根据申报企业特点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现场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评审组一般由3至5名专家组成。

2. 下达书面通知。市质评办将现场评审具体事项以《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通知书》形式通知企业。

3. 制定评审计划。评审组组长与企业共同商定《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要求以小时为单位),报市质评办批准备案。

4. 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实施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验证各类证实性材料、现场参观、分工实施现场评审、召开座谈会、补充调查、评审组内部沟通、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准备评审结论和报告、召开末次会议等程序。

5. 评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长进行《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报告》的编制。现场评审组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评审报告,并包括以下内容:

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范围;

被评审的企业;

评审组长和成员;

现场评审的日期;

评审标准;

评审总报告(含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及综合报告)和结论(包括总得分)。

评审报告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审组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市质评办。市质评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

(八)问题整改。申报企业对评审组提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市质评办。

(九)综合评价。对申报质量奖企业完成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程序后的工作。

1.答辩。市质评办组织7名以上的专家组成答辩小组,对已完成现场评审的企业高层管理者中的代表(由企业定)进行面对面的答辩。答辩按照市质评办制定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答辩规则》执行,答辩作为评奖的加分项,满分为50分。

2.最终评审得分:企业材料评审得分(满分1000分)、现场评审得分(满分1000分)按2:8比例计算该企业的评审得分,加上高层管理者代表答辩得分(满分为50分)为企业最终评审得分

3.合议。市质评办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在听取市质评办人员介绍申报企业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答辩结果等有关情况后,合议产生获泉州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候选名单。候选名单需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且数量不超过当年度评奖数量的2倍。

4.候选名单。市质评办将获奖候选名单和申报评审相关的材料一并报送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

(十)审定公示。对申报质量奖企业完成综合评审后的工作。

1.评议。市质评委组织五分之四以上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评议,确定拟列入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建议名单需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2.公示。经市质评委审定符合要求、拟列入获奖企业建议名单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未进入公示名单的,由市质评办将《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意见反馈表》反馈申报企业。

3.再议与批准。公示期间对有异议并提供有可查证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核实结果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照第(十)1条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批准公布。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获奖名单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授奖。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获奖企业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50万元。

三、评审监督

(一)观察员。由市监察局委派2至3名人员担任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员,负责现场评审全过程的监督,观察员不参与现场评审活动。

(二)观察员职责。观察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发现评审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应立即提请市质评办宣布终止现场评审。对现场评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评审人员,应立即提请市质评办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沟通。观察员应与评审组和申报企业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四)反馈表。被评审企业在现场评审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如实填写《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寄送市质评办。

四、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一)制定与修改。评审用表格、报告和记录等由市质评办统一制定和修定,并可根据实际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存。有关评审过程中的表格、报告和记录等由市质评办保存,保存期限为6年。                         

五、附则

本评审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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