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1-05-17 18:08:55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强化空间要素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产业承载空间
(一)强化规划统筹。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全市工业产业区块保护线,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统筹提高工业(产业)园区整体容积率,提升园区规划建设水平,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支撑企业扩大产能和创新转型。
(二)支持提容增效。鼓励用地单位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依法申请增加容积率的,支持变更规划条件,经批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鼓励转型升级。在符合城市规划、“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容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项目,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期满后按程序办理用途变更。
(四)支持增资扩产。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扩大用地,允许实行协议出让,通过“集体研究、专业评估、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供地手续。
二、加大建设用地保障
市、镇(街道)组建用地报批专班,将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项目纳入台账管理,一项目一专人,精准服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及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存量土地处置所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市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倾斜。到2022年底,供应工业用地3000亩以上。
三、完善土地配置方式
在全市工业园区,推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试点工业项目“标准地”、新型产业用地“M0”,以发展新型产业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多种方式保障土地供应。
1.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租金底价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2.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按先租后让总成交地价的15%一次性缴清租金。租赁期满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或承诺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的,且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按总成交价扣除已缴交租金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按先租后让土地使用权期限扣除已租赁期限确定。
3.以弹性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最短期限不低于2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0年,出让地价按工业用地评估进行年限修正。
(二)试点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土地供应前实现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达到“净地”条件。出让时明确宗地的投资、建设、税收、能耗、环境等标准,建成投产后,由相关部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和法定条件验收。
(三)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同时满足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多种功能需求,允许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四、推进审批提速增效
(一)推行“交地即交证”。对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土地出让金、税款等规定税费缴纳完毕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在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的条件下,可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当天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推行“拿地即开工”。对新建工业项目,允许预申请人在拿地期申请实施设计方案“多评合一模拟审批”,模拟审批通过后即可启动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企业取得土地手续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可在2个工作日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简化小型项目审批。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无地下室、符合区域规划环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仓库、厂房等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在项目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并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简化改扩建审批。鼓励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和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步开展地块控规图则、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等工作,待上述设计成果完成后一次性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论证通过后即可按程序完成规划条件变更,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支持老旧工业区改造
支持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盘活低效闲置资源。纳入市级老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可享受“工业物业分割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置换”等多项政策福利。
(一)允许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允许已取得所有权证的工业建筑按幢、层固定界限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可随工业功能建筑产权按规定比例以幢、层、间固定界限进行分割转让,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人自留的工业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占分割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比例均不得低于40%。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符合产业、环保等要求,并经依法登记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
(三)支持土地置换。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外之间,具有合法权属的存量建设用地,可按照“符合规划、利于改造、面积相近、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的方式进行调整使用,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包括政府与权利主体之间、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土地置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图解:图解: 晋江市经济鼓励扶持政策(破解空间要素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