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外资扶持资金申报办法(2018-2020)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9-07-01 16:19:57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利用外资扶持资金申报办法(2018-2020)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关于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全面开放若干措施》,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现制定泉州市利用外资扶持资金申报办法(2018-2020)如下。

一、支持内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推动多渠道引进外资

1.支持内容

(1)引导外资企业加快到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按该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5%(折合人民币,下同)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吸引外资投向新开放领域。对在一年内外资投向国家新开放的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等领域,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积极开展外资并购对接。支持境外投资者并购市企业,对外资并购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对当年度返程投资外方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返程投资资金中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条件

(1)符合上述条件的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

(2)符合到资奖励条件的,以验资报告或企业出资证明书(并附银行结汇水单复印件)原件为依据。

(3)已通过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4)同时符合上述两个项目以上的,择一从优适用。

3.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2次,上半年发生的项目于当年9月30日之前申报;下半年发生的项目,次年3月30日之前申报。

4.申报材料

(1)《泉州市推动多渠道引进外资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到资验资报告或企业出资证明书(并附银行结汇水单复印件)原件;

(5)并购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受益财政部门出具2:8比例兑付承诺函。

5.申报程序

由企业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商务部门申报。县(市、区、管委会)承担部分的奖励金,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兑现。市级承担部分的奖励金,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泉州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6.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二)进一步拓展招商方式

1.支持内容

(1)支持合作招商。对与市商务局签订合作招商协议,成功引进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外资项目的各类商协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自项目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由市级财政按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2)鼓励社会引资者招商。对社会引资者(指未与市商务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商协会、社团组织或个人)成功引进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自项目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由市级财政按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条件

(1)成功引进符合上述条件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2)引进项目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和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批准(备案)手续。

(3)合作招商者引荐的项目事前需报泉州市商务局备案。

(4)社会引资者引荐项目事前需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商务部门备案。

3.申报时间

次年3月30日之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4.申报材料

(1)《泉州市合作招商及社会引资者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合作招商者与泉州市商务局签订的合作招商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社会引资项目引荐人申报备案表》(见附件3);

(4)引荐项目投资双方合作协议、签约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外资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7)项目到资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书(并附银行结汇水单复印件)原件。

5.申报程序

合作招商项目引荐者向泉州市商务局申请,由泉州市商务局会同泉州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落实奖励金。

社会引资者向引荐项目落地所属当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务部门会财政部门做好项目推荐和审核工作,并正式联合行文(一式两份)报送泉州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按规定兑现奖励金。

6.申报主体

有关招商机构(个人)。

(三)引导跨国公司设立总部

1.支持内容

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在泉设立的综合性总部及营运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由市级财政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条件

(1)符合上述条件的总部企业。

(2)项目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批准(备案)手续。

3.申报时间

次年3月30日之前申报。

4.申报材料

(1)《泉州市引进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和台湾百大企业总部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跨国公司在泉投资的综合性总部、相关职能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上榜美国《财富》500强或台湾《天下》100大企业的佐证材料(近三年);

(6)受益财政部门出具2:8比例兑付承诺函。

5.申报程序

由企业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商务部门申报。县(市、区、管委会)承担部分的奖励金,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兑现。市级承担部分的奖励金,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泉州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6.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四)鼓励外资企业效益贡献

1.支持内容

对2018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到资率达到60%的鼓励类外资企业,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必须是2018年7月-2020年政策执行期间新设立,且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改(换)企业名称不作为新设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依规纳税。

3.申报时间

次年3月30日之前申报。

4.申报材料

(1)《泉州市鼓励外资企业效益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5.申报程序

以上涉及的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管委会)财政负责审核兑付,涉及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照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管委会)自行制定申报办法(申报办法需报泉州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并先行兑付资金(含市级财政应返还部分)。涉及市级财政应返还部分的,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一式两份),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资金核拨文件等佐证材料,向泉州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泉州市商务局会同泉州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返还。

 (五)强化部门正向激励

1.支持内容

对完成市级下达年度引资任务且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绩效考评得分前5名的考评对象,由市级财政给予正向奖励。第1名奖励外资专项工作经费50万元,第2名40万元,第3名30万元,第4名20万元,第5名10万元。

2.申报条件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利用外资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7〕148号)要求,受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对泉州市利用外资工作绩效自评情况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后进行通报。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绩效考评得分前5名的考评对象,以泉州市商务局通报材料为依据。

3.申报时间

次年3月30日之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4.申报程序

县(市、区、管委会)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向泉州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申请,泉州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承兑落实奖励金。

5.申报主体

县(市、区、管委会)商务、财政部门。

二、资金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有关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是否重复享受其他同类专项资金严格把关;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性审核。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部门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每年7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2.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有权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相关单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执行年限从2018年下半年-2020年(暂定)。如与之前出台的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以本通知规定的奖补政策标准予以兑现,不可重复叠加享受。同时,2017年6月28日泉州市商务局和泉州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利用外资扶持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泉商务外资〔2017〕12号)不再执行。

(二)申报支持内容 “推动多渠道引进外资”和“引导跨国公司设立总部”所涉及的到资奖励金由市级财政、受益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兑付。

(三)存在失信被执行问题的企业、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

关于利用外资扶持资金申报办法(2018-2020)的附件(定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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