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市级市场体系建设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9-07-01 16:22:16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9年市级市场体系建设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财政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泉州“XIN”行动 推动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通知》(泉委办〔2017〕4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号)要求,结合2019年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冷链物流工作重点,现将2019年市级市场体系建设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对列入泉委办〔2017〕47号“三年行动目标”的中心市区12个农贸市场标准化或升级改造给予奖补,经市商务局验收合格,按不高于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17、2018年度已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补助。根据《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或升级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商务建设〔2017〕15)要求,2019年度完成2个农贸市场的改造任务(鲤城区北菜、丰泽区浦西)。

(二)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1.冷链物流项目补助,支持设施建设。

支持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建设(购置),投资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并于2019年7月底前投入使用的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具体标准如下:

鼓励建设改造冷库设施。对新建1000至3000立方米的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型高端冷藏设施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予以补助。

鼓励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对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配建冷藏设施、冷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等,对冷库容量1000至3000立方米的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10%、最高60万元予以补助。

③鼓励零售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对生鲜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低温仓储配送中心、冷库,购买冷藏车、冷柜、蓄冷保温(隔热)箱等设施设备,对总投资5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2.冷链企业电费补助,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对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缴交电费总额60万元(含)以上的冷链企业,期间电费按不高于5%、不超过15万元予以补助。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资金申报材料应一式四份(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各一份、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各一份)按照顺序标明页码、装订成册,并包括内容:①资金申请材料封面(附件1);②目录;③项目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县级商务部门、财政局联合行文。各具体项目还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发送电子版至swjjsk@qzbofcom.gov.cn):

(一)支持升级改造农贸市场

申报单位需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县级商务部门、财政局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经初步审核后,由县级商务部门、财政局于7月31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申报:

1.2019年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改造前农贸市场概况、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占地面积、投入运营时间、实际投资额、预期效益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3.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验收合格的项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合同、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及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4.农贸市场改造前后的照片对比。

(二)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申报单位需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县级商务部门、财政局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经初步审核后,由县级商务部门、财政局于7月31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申报:

1.冷链物流项目补助

①2019年冷链物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正式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④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冷链企业电费补助

①2019年冷链企业电费补助申请表(附件4);

②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项目电费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原件和复印件,经县级商务部门、财政局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复印件需由商务部门经办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项目申报单位须依法在泉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开户行(结算地)均在泉州地区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单位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各县商务部门要做好宣传政策工作,认真组织企业申报、严格把关、慎重推荐,确实把好用好政策,商务部分主要负责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程序性审核。

3.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或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查询,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4.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涉黑涉恶行为的不予补助。根据《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文件要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需将拟分配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名单等相关信息交由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背景审核后方可兑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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