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1-05-20 10:57: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8日



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导则 

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导则》。本导则适用于我市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社区)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含集体经济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集体)。

一、严格落实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规范村集体财务收入、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推行村集体资金电子监管,所有村集体均在泉州市“三资”监管平台记账。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落实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村集体所有现金收支必须有原始单据,并由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字。定期核对账目、盘点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严禁借支挪用、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限额。

3.严格财务收入管理。村集体各类收入款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入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严禁租金等收入由老人协会等其他组织收取。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对应收未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张榜公布。村集体逾期3个月未收到的租金(或承包金),应当发函催收,并做“应收款”入账管理。一次性收取多个年度的租金(或承包金)应当按所属年份分摊作“经营收入”登记。

4.严格财务支出管理。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落实“零接待”和村集体订阅报刊“限额制”,在限额内优先订阅党报党刊。任何村集体不得借款发放干部工资、村(居)民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办公家具购置标准参照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购置预算标准执行。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无据收付款。

5.规范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福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落实票据的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做到使用合规、填写规范、报备及时,杜绝“白条”抵库;对使用非统一印制的票据要全部收缴和销毁。

6.履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职责。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坚决予以清退、纠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作为会计资料归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推行电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打印盖章作为会计资料归档管理。

7.规范村集体报账管理。报账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报账员应当规范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启用封面和交接记录,不得跳行、留空、随意涂改。非报账员不得经手现金收支。

8.严格村集体干部报酬发放。严禁各村自行确定和发放交通、通讯等各类补贴,严禁村集体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严禁发放离任村干部一次性补贴。除教育、慈善、公益救灾捐款外,村集体不得报支赞助和其他捐款等费用。

9.建立借贷款审批制度。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非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确需借款的,必须由村集体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集体严禁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担保发生的债务,按照“谁批准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

二、健全并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10.严格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包括对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村集体资产进行核查,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资产清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11.建立健全资产台账管理制度。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

12.落实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合并、分设或出让集体资产,及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或由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居)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

13.落实资产经营制度。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14.落实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福利费的使用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的提取数额内,不得超支。分配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三、规范并落实资源管理制度

15.落实资源登记簿制度。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16.严格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或原租赁者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17.执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禁止低价承包、长期承包,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资产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等经济合同要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备案制度。

四、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决策机制

18.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9.全面实行民主监督理财。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下同)要监督检查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审查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等;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及程序是否规范等。每月民主理财日召开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逐笔审核签字(盖章),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做好会议记录。

20.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要创新公开形式。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月公开一次(山区经济业务量少的可每季度公开一次);统一公开方式,在村务公开栏、交通路口、村民活动聚集地等两个以上场所公开;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据实逐项逐笔公布;统一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街道)备案。统一公开档案,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登记等公开档案。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21.加强村(社区)会计档案管理。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橱,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村(社区)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交接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社区),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乡镇(街道)统一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前未纳入乡镇(街道)统一保管的,由村集体组织清点,明确专人保管。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保障水平

22.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对村(社区)报账员、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队伍。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社区)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村(社区)报账员应享有稳定的岗位待遇保障。对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推行‘按季绩效考评、县级发放绩效补贴、优胜劣汰的管理模式”。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等,应按照不低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23.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适应村(社区)经济发展形式,创新监管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村集体建立健全“三资”各项管理制度,将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村(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乡镇村(社区)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构成违法的,依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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