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9-04-01 00:00:00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现就做好2018年度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一次性开办补助

1.补助对象。(1)用房属自建、核定床位在50张及以上,2018年1月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2)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2018年1月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3)2017年1月后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核定床位50张以上,2018年1月后投入使用的营利性养老机构;(4)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2018年1月后投入使用的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且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补助标准。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的新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且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且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二)床位运营补贴

1.补助对象。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且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申领床位运营补贴。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申领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申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护理补贴。

2.补助标准(1)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运营补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且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为每床每年不低于2400元。护理型床位达到30%及以上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给予每床每年不低于2400元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再按上述标准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资金县(市、区)应按规定抓好落实。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护理补贴。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床每年1200元护理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再按上述标准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资金县(市、区)应按规定抓好落实。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护理型床位及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及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营利性养服务老机构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4.《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表样见附件);

5.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的,应当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租用场地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应当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

6.申请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的:(1)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2)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

7.申请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应当提供失能老年人花名册,其中:(1)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还需提供第6点所要求资料;(2)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3)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还应当提供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场所租赁合同证明)。

8.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审核及时限要求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作为资金申请、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切实起到第一道审核的关键作用,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于2019年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会同财政部门书面报送市民政、财政部门。

联系人:吴颖瑜,电话:0595-22500613。

附件: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表一至表五)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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