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1-06-01 11:14:14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菜篮子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菜篮子”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安溪县县级“菜篮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布的《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商务局关于修订印发〈安溪县县级“菜篮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商务〔2018〕84号)废止,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1年1月21日
安溪县县级“菜篮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菜篮子”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对全县“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推动作用,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泉州市市级“菜篮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外〔2018〕68号)要求,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安溪县县级“菜篮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菜篮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我县“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产品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产品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
二、资金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财力和年度任务需要,按年度编制预算,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每年的目标任务制定。
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方式,重点加强“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扶持,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一)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每年新增蔬菜或畜禽养殖基地,持续优化蔬菜基地或畜禽养殖基地。
(二)提升“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便民零售网点建设。
(三)推动“菜篮子”基地直销体系建设,优化“菜篮子”基地产品流通渠道建设,促进产销对接。
(四)提升“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强化和完善“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
(五)提升“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保障“菜篮子”市场应急调控预案的启动,确保极端天气时重要“菜篮子”产品不断档、不脱销。
(六)鼓励落后贫困村发展种养殖业,丰富副食品市场供应的同时积极引导贫困村的脱贫攻坚工作。
(七)县委县政府年度任务确定的其他项目。
四、建立“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库。每年的下半年,由县工信商局牵头对我县“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落实扶持资金“回头看”工作,并且储备项目,在当年度12月份建立项目库,以供下一年度制定申报指南参考。项目库的入库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财政扶持资金,并且项目库可随年度更新。
五、申请各分项资金的项目至少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模化生产的蔬菜种植或畜禽养殖企业,具有较强的“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能力,承担保障我县市场供应调控任务。包括全县各生猪、肉牛、肉羊、蛋禽、肉禽养殖企业和蔬菜种植企业。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辐射能力强,建有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并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持续推动市场软件和硬件升级改造。
(三)增加“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扶持各个社区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零售网点建设。
(四)已纳入县级“菜篮子”基地,开展基地生产的产品进社区直销、推行农超对接、开展网络销售等基地产品直供销售新模式,设立直供店面、摊位等。
(五)“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实施产品追溯建设。完善“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积极推动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并做好数据与省商务厅追溯数据系统平台的对接。
(六)承担县级生猪活体储备的企业,依照县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储备文件要求,开展县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完成年度储备任务。
(七)由于重大疫情、极端灾害天气等因素,导致本县“菜篮子”产品供应异常波动,
(八)示范性项目。每年从县级以上基地申报项目中选出5个项目作为县“菜篮子”基地示范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示范性项目必须满足充实市场、龙头示范、科技创新、拉动就业等要求,投资期间为申报前一年7月份至当年6月,经审计项目投资额100万以上。
(九)其他项目需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执行。
六、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县工信商局、县财政局下发的申报建设项目资金文件,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备齐资料,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各乡镇政府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项目审核。县工信商局、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申报项目必须符合项目相关要求,通过审核的项目方可予以支持。
(三)资金拨付。每年项目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工信商局、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评审结果,将资金下达至项目申报基地所在乡镇财政所,并由财政所办理拨付手续。
七、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县工信商局和财政局按照项目规定的有关条件,对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
八、县工信商局、县财政局将共同对申报项目按照各分项资金具体要求进行评选、验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安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县工信商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于当年度内下达资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九、县工信商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申请并取得扶持资金的项目承办单位有以下情形者,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县财政局、工信商局可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属县级项目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项目资金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信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