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1-06-01 11:38: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继续加大对我县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我县建筑业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一)激励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相关部门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我县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支持和帮助。根据泉政文〔2020〕6号文件标准对我县建筑施工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给予奖励:总承包企业晋升特级施工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到部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到部批或省批(包含市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到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家施工企业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积极引进优质企业。我县辖区外特级施工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2018年以来迁入的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30万元。我县辖区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企业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提高在我县的财政贡献,支持企业拓展县外市场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高在我县的财政贡献。对我县建筑业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按县级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对在我县承接工程并通过在我县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运作项目建设的外来建筑企业,同样按县级财政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该项的县级财政贡献额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奖励)。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着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一)对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安溪县辖区承建的建设工程实行优质奖励政策,获得市、省、部优工程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为基数,分别给予1%、3%、5%的创优奖励费,单项目创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对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和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闽江杯”的企业奖励6万元。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企业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新型建筑体系。对在我县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每个基地给予奖励300万元,同等条件下,辖区内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在我县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件。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税源管理,支持本县企业优先承接本县辖区内工程
(一)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安政综〔2018]118号文),对于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注册地在我县且具备相应资质、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参与公开投标。若我县符合相关资质投标人不足最低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可邀请县域外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
(二)鼓励房地产企业及其他民营企业(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发包给本地建筑业企业,按该项目在本县财政贡献额的20%奖励给项目业主;
(三)鼓励有资质、优信用、强实力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或者采用PPP等融资模式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及其他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总部建设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我县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安排适量用地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园区,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用地建设,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商务办公用地(经营管理总部)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15亩、总承包一级、二级企业不超过10亩,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时,建筑企业应承诺在一定年限内达到的税收指标,并明确相应奖惩措施)。
(二)统筹安排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县政府应尽可能在符合城市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安排适量用地用于建设集加工、装配、仓储及科研于一体的产业化实体,用地面积按企业生产基地规模及实际投资额予以确定。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对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内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资源局、县住建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深入实施人才“港湾计划”
根据《中共安溪县委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安委〔2017〕98号)文件精神,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建筑类专业紧缺急需人才,实施人才“港湾计划”。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职改办、人才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建筑业高级人才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高级人才占有率;对省外引进的工程技术人员,县人社局应及时给予指导帮助接转并按职称管理权限申报、认定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引进的建筑类人才,指导申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县相关政策待遇。
(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人才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落实优质高效服务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明确作为我县服务建筑业企业的主体,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做好建筑业企业服务工作。建立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建筑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确需县人民政府协调的,企业也可直接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县人民政府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八、其他措施
(一)推行领导帮扶制度。本县重点建筑业企业由县级领导挂钩帮扶,帮助企业协调处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县建筑业企业承揽大工程的成功率。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二)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对于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特种工种工人直系子女教育给予优先照顾待遇。
(责任部门:县人才办、县教育局、县统计局)
九、有关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奖励总额以企业年度县级财政贡献为限,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奖励,由建筑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纳税证明等材料,县财政部门凭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意见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并将奖励或补助资金拨付给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拨付给建筑企业;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承诺获奖后6年内工商注册地不迁出本县,否则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银行利息;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除本意见以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20〕6号)执行。
(四)受奖励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并收回已奖励金额。
(五)本意见由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二年。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