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1-06-03 17:27:38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1年3月2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问题,改善执法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泉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履行职权,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涉及的违法行为。

  (二)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实行首错免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量罚一致的原则,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避免行政执法裁量不一、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等问题,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适用条件

  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处罚。

  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具备整改条件;

  (三)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将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二)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时,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存在消费投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办法等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三)加强行政指导。在落实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强化行政指导工作,在监管执法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进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的统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质营商环境。

  四、附则 

  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泉州市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共41条,清单内容可随执法实践作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将分批予以公布。

  本意见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市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附件下载:泉州市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

原文链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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