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2020年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奖励办法

政策文件 2021-07-07 15:39:46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2020年度开发区考评综合排名居前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除厦门外)。厦门市域内的开发区奖励政策由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参照省里政策组织实施。

二、考评办法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暂行)》(闽商务开发区〔2018〕10号),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具体实施。突出土地集约、财税收入、创新能力、生态环保等效益指标的考核。采用动态与静态指标、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由发展规模、土地集约、科技创新、环保安全、开放合作、管理服务等六大类,分三级57项指标构成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权重分配分值,总分值1000分。各开发区5月底前完成考评数据材料的的报送工作,省商务厅9月底前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并会同省财政厅完成奖励资金的核定工作。

三、奖励标准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奖励:

(一)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排名前3名、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排名前10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

(二)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落实过渡期脱贫“摘帽”不摘政策的精神,延续2020年奖励政策,对省级脱贫县的省级开发区综合排名前10名的分别奖励50万元。

(三)对实际利用外资指标综合排名前10名的开发区,分别奖励50万元。已获省级利用外资正向激励资金的开发区除外。

四、奖励资金用途

鼓励开发区提升综合发展水平,重点用于开发区扩大招商引资、优化综合服务、完善基础设施等,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省商务厅林庆寿,0591-87302051


附件下载:2020年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奖励办法.docx

原文链接:关于2021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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