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1-08-04 15:35:21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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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的通知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