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1-08-04 15:35:21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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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科专【202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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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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