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申报 2021-02-24 15:59:3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业提升发展,充分发挥本级政策性扶持资金效应,现就有关兑现2020年度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9〕107号);
2.《关于推动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9〕107号);
3.《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9〕107号)。
二、申报事项
参照《晋江市2020年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申报指南》(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
本次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收件时间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行业协会认真加强宣传引导,发动符合条件企业提前准备申报材料,对照《申报指南》要求,在有效收件时间段及时报送申报材料至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四、申报程序
1.市工信局下发政策申报兑现通知,企业着手准备申报材料;
2.企业2月22日起将纸质版申报材料提交至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I区I20综合窗口;
3.市工信局相关科室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市工信局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函咨询公安、生态环境、消防、人社、金融、税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法人代表涉黑涉恶行为、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
5.相关部门函复市工信局;
6.市工信局科室深入相关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审核通过名单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7.市工信局将最终核定结果行文呈报市政府审批;
8.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政策资金兑现。
五、联系方式
《申报指南》中每项扶持政策均有相应的受理科室,具体申报业务咨询方式如下:
经济运行科:陈维哲,85690572
中小企业科:林祺廉,85681793
信息产业科:吴晓雯,85617805
能源与资源利用科:李丽满,82689051
行业管理科:吴聪钦,85686841
创新发展科:王晓彤,85697017
军民融合科:张佳晓,85660036
附件:晋江市2020年度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元月23日
附件
晋江市2020年度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一、申报须知
(一)除特别注明外,申报材料中所有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骑缝章。
(二)本申报指南所指“龙头企业”是指经省、泉州市、晋江市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指除部分政策条款明确申报对象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外,其他政策条款均指经各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三)本申报指南所指“工业产值”、“工业固投”等指标以企业联网直报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标准。
(四)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分成额度为上限(政策文件未规定的除外)。另外,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指南中多项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或是全市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原则上采取“就高补助”办法给予认定,不予重复享受。
(五)凡企业法人代表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不包含稽查在案未定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六)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二、事项说明
(一)对现场核查出的老旧设备(指铭牌显示的生产日期非近三年生产的设备),原则上不予认定。同时,在设备现场核查中,每台设备应有相对应的铭牌标识,铭牌标识的设备名称、型号应与设备发票体现的名称保持一致,铭牌标识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设备开票日期三个年度等。
(二)对工业储备项目投产、生产设备购置等奖励补助审核时,涉及陈旧二手设备交易(从非设备生产商、经销商购置的设备)、环保设备、设备不再现场、股东以设备作为资本入股、开具票据为生产线改造等问题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三)涉及采购事项补助金额核算,原则上以开具的票据不含税金额作为依据进行核算。
(四)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添置设备的,凡有合同(或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证明)明确今后设备产权归属承租方企业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以实际付款金额为依据核定补助金额。
(五)对2017年4月份前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以项目备案表的建设年限认定有效的设备投资;对2017年4月份以后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以项目备案表落款时间与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的交叉时间段认定有效的设备投资。
(六)项目备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从备案之日算起),对确需延期的项目,要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备案单位申请延期,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核准类项目的有效建设期参照核准机关出具的批复函,如核准文件未明确注明的,一般以文件签发日期起2年内。
(八)对区外(指安东园、东海垵集控区外)印染、皮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申请设备补助政策,原则上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明材料。
(九)申报企业如同时符合两个首超档次的奖励政策时,原则上按高原则进行奖励补助。
三、产业扶持政策条款及申报材料要求
产业扶持政策系列之一: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扶持政策
(一)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经认定成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理科室:中小企业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工业品牌奖励政策。对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工信部、省工信厅工业企业品牌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三)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奖励政策。对经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或国家级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受理科室:行业管理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政策。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智能制造装备产品的装备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受理科室:行业管理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五)工业设计中心奖励政策。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六)首获军工资质认证奖励政策。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科室:军民融合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对经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八)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政策。对新增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九)循环经济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节能循环经济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优秀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新获工信部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奖励政策。对新获工信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公告的重点行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科室:行业管理科)
1.荣誉性奖励补助资金(工信局)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一)新增规上纳税奖励政策。对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纳统当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的,参照当年比上年新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30%额度给予奖励。(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1.新增规上纳税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由企业自行从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导出)
3.近两年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含1份原件)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二)工业储备项目投产奖励政策。对经发改或工信部门备案核准、纳入统计部门工业固投统计,且按既定目标竣工投产的晋江市级年度工业储备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1.工业储备项目投产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由企业自行从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导出)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三)龙头企业重大增资扩营项目生产设备补助政策。对龙头企业实施的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增资扩营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内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设补助上限,于项目投产后按核定补助金额的30%、30%、40%分3年内予以兑现。(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1.龙头企业重大增资扩营项目生产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购置生产设备发票汇总表
3.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投产时间及投产效益等)
4.生产设备完税发票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7.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四)龙头企业引资扩张奖励政策。对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实施的增资扩营项目,按照合作实施项目到位的投资额分档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含)至20亿元,奖励4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奖励60万元;30亿(含)至40亿元,奖励80万元;40亿(含)至50亿元,奖励100万元;50亿(含)以上,奖励200万元。(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1.龙头企业引资扩张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工商登记文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建设情况、项目投资构成、项目实际到资等内容)
5.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6.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五)购置生产设备补助政策。企业购置生产设备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40万元。对经认定为各级“专精特新”企业(含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生产设备技术,补助比例提高到5%,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1.生产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购置生产设备发票汇总表
3.生产设备完税发票
4.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六)重点技术改造补助政策。对列入晋江市重点技改项目库的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属各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总投资门槛下调到1000万元),项目业主上一年度在晋江的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按生产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补助,申报年度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其中,对生产设备投资1-2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最高补助限额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设备投资超2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最高补助限额提高到1000万元。(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1.生产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时间及投产效益等
3.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购置生产设备发票汇总表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6.生产设备完税发票
7.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七)购置工业机器人补助政策。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受理科室:行业管理科)
1.智能设备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3.购置生产设备发票汇总表
4.生产设备完税发票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八)购置泉州“数控一代”示范产品补助政策。对企业购置属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智能装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作为本级配套资金,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受理科室:行业管理科)
1.智能设备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3.购置生产设备发票汇总表
4.生产设备完税发票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十九)智能制造服务奖励政策。对在晋江注册落地的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为本市企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提供服务的,当年度服务合同金额(不含设备购置)首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受理科室:行业管理科)
1.智能设备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3.服务合同或协议、申报年度业务往来完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十)智能装备产业化推广奖励政策。鼓励本市企业与境内外研发机构合作实施生产线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试点项目,项目试点成功投入应用,且在晋江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化公司,并有不少于5家晋江制造企业采购应用的,按其销售给晋江制造业企业前5台设备资金总额的20%作为应用推广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受理科室:行业管理科)
1.智能设备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3.企业与研发机构合作合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表、设备销售合同、设备销售发票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十一)工业设计服务外包补助政策。对与注册地在晋江区域内的研发设计机构达成1年以上服务外包合作协议的本地制造企业,每年实际总外包费用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工业设计合作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8)
2.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外包合作基本情况)
3.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
4.承接设计外包企业提供的设计成果清单及图像资料
5.服务外包费用明细及正式发票
6.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7.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二十二)国际性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对接转化奖励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对接转化国际性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并在晋江量产的,且量产后该产品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工业设计合作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8)
2.作品获奖文件(或证书)
3.对接合作合同或协议、对接合作费用明细及正式发票
4.作品量产后销售清单及对应银行流水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十三)军品招标项目中标奖励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参与军品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军品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达到合同金额60%以上,并在晋江纳税的,每个中标军品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受理科室:军民融合科)
1.军民融合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9)
2.军品招标项目中标合同
3.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银行流水凭证
4.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占合同总金额比例说明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十四)军民技术落地转化奖励政策。晋江军民融合企业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或者军民两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的,每个转化技术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受理科室:军民融合科)
1.军民融合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9)
2.企业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技术凭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凭证)
3.技术转化成产品或生产线现场图片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十五)重点军工项目产业化奖励政策。对国家重点军工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受理科室:军民融合科)
1.重点军工项目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0)
2.企业承担国家重点军工项目证明文件
3.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十六)龙头企业委托市内中小企业产成品贴牌代工奖励政策。晋江市龙头企业委托市内中小企业从事产成品贴牌代工,年委托代工产值在5亿元及以上或代工费在2.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受理科室:中小企业科)
1.龙头企业委托市内中小企业产成品贴牌代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2.协作配套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
3.协作配套合同汇总表(按不同中小企业分开汇总,可包括不限于合同编号、企业名称、签订时间、产成品名称、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及合计等字段)
4.协作配套合同文本
5.协作配套代工产值或代工费汇总表(按不同中小企业分开汇总,可包括不限于对应的合同编号、开票时间、记账凭证号、发票号码、对方公司名称、产成品名称、不含税金额及合计等字段,产值与代工费按2:1换算)
6.协作配套代工产值或代工费汇总表所对应的完税发票复印件(按销售产值和代工费分开整理、按不同的中小企业分开整理、按时间先后整理)
7.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十七)中小企业为本地龙头企业产成品贴牌代工补助政策。晋江中小企业为本地龙头企业配套进行产成品贴牌代工生产,年受托贴牌代工产值在4000万元及以上或代工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受托贴牌代工产值在8000万元及以上或代工费4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受理科室:中小企业科)
1.中小企业为本地龙头企业产成品贴牌代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2)
2.协作配套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
3.协作配套合同汇总表(按不同龙头企业分开汇总,可包括不限于合同编号、企业名称、签订时间、产成品名称、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及合计等字段)
4.协作配套合同文本
5.协作配套代工产值或代工费汇总表(按不同龙头企业分开汇总,可包括不限于对应的合同编号、开票时间、记账凭证号、发票号码、对方公司名称、产成品名称、不含税金额及合计等字段,产值与代工费按2:1换算)
6.协作配套代工产值或代工费汇总表所对应的完税发票复印件(按销售产值和代工费分开整理、按不同的龙头企业分开整理、按时间先后整理)
7.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8.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二十八)采购本地原料奖励政策。晋江终端产品制造企业每个年度向3家及以上(单家采购金额合计在500万元及以上)晋江中间产品制造企业采购生产原料,累计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受理科室:中小企业科)
1.向晋江中间产品制造企业采购生产原料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3)
2.购销双方的营业执照
3.采购合同汇总表(按不同企业分开汇总,可包括不限于合同编号、签约双方企业名称、签订时间、原材料品名、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及合计等字段)
4.采购合同文本
5.采购原料清单汇总表(按不同企业分开汇总,可包括不限于对应的合同编号、按日期排序的发票开票时间、发票号码、记账凭证号、中间产品制造企业名称、原材料品名、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及合计等字段)
6.采购清单汇总表所对应的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7.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二十九)服务型制造服务收入奖励政策。对服务性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20%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5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服务型制造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4)
2.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3.申报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服务性收入台账(含项目名称、发生时间、收入金额等)、合同或协议
4.申报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申报年度财务报表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三十)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运营费用补助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设立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起2年内,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提供连续2年的运营费用补助。(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主辅分离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5)
2.申报企业由原制造业企业分离并绝对控股的证明材料(含申报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股东决议等)
3.从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导出申报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三十一)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服务收入补助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且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分别补助20万元、3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主辅分离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5)
2.申报企业由原制造业企业分离并绝对控股的证明材料(含申报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股东决议等)
3.从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导出申报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4.申报年度服务制造业企业名单(被服务企业名称、主要服务内容、收入金额)、服务合同或协议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6.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三十二)管理升级补助政策。对聘请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诊断的企业,并预先在工信局备案,按咨询费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受理科室:中小企业科)
1.管理升级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6)
2.企业、管理咨询诊断机构营业执照
3.开展管理咨询诊断、企业共享管理理念备案申请表(附件26,企业必须预先在工信局备案)
4.管理咨询诊断报告
5.与管理咨询诊断机构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发票
6.管理咨询诊断现场照片若干张
7.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8.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三十三)企业共享管理理念补助政策。龙头企业面向晋江本地企业无偿开放其“企业管理学院”或“企业大学”,组织管理经营办班培训,招收晋江企业学员数量在20家以上、培训周期2个月以上、集中授课时间50课时以上,且预先在工信局备案的,每期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办班经费补助。(受理科室:中小企业科)
1.企业共享管理理念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7)
2.开展管理咨询诊断、企业共享管理理念备案申请表(附件26,企业必须预先在工信局备案)
3.培训班开班招生公告(包含课程名称、授课人、日期、课时、地点、培训内容)
4.招收晋江企业学员名单
5.集中授课及道场实践活动现场签到表
6.集中授课及道场实践活动现场照片若干张
7.培训开展情况总结
8.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9.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三十四)采购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补助政策。制造业企业采购引进ERP、SCM、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当年度采购软件部分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软件部分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实施两化融合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8)
2.采购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发票汇总表、合同、完税发票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4.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三十五)企业上云补助政策。支持规上工业企业使用列入泉州市云服务商目录提供的云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实施两化融合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8)
2.上云采购合同、完税发票、福企网提供的上云凭证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4.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三十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补助政策。对列入本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经现场核查确认,每条生产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1.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9)
2.淘汰前后对比照片
3.企业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验收确认书(由市工信局会同所在镇域组织现场验收后出具)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三十七)节能环保提升补助政策。对自行拆除全部燃煤锅炉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拆除)手续的工业企业,根据拆除燃煤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3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对定型机等使用高温热源的设备进行中压蒸汽改造,对完成改造的企业,每台一次性补助2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1.节能环保提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0)
2.拆除前后对比全景清晰照片
3.拆除的燃煤锅炉规格型号材料
4.纳入当年度工业污染减排项目名单(市减排办(生态环境部门)文件,企业无须提供)
5.定型机等使用高温热源设备改造合同及材料购置发票(备注:申报定型机等使用高温热源设备改造政策时提供)
6.拆除的燃煤锅炉在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库中的拆除状态证明
7.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三十八)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助政策。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年按年用电量每千瓦时0.1元给予资源综合利用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1.资源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1)
2.纳入申报年度《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名单》证明文件(查询税务机关公示情况,企业无须提供)或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3.申报年度企业用电清单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三十九)能源计量集中采集补助政策。对实现耗能计量数据联网采集的重点耗能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1.能源计量集中采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2)
2.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及技术方案
3.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联网(泉州市工信局出具,企业无须提供)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四十)行业协会承办活动补助政策。市、镇两级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产业联盟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设计对接、赴省外商贸展洽、创新义诊、产能对接、职工技能竞赛、承办工业设计营、精益管理(工业设计、智能制造)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以及与本地中高职院校合作开办技能员工培训班等活动,参加企业(员工)数量、活动时间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且上述活动预先在工信局备案的,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受理科室:中小企业科)
1.行业协会承接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3)
2.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产业联盟机构,下同)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协会承办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
4.参加活动的企业花名册和员工花名册
5.活动现场签到表
6.能够体现承办活动要素的现场照片最少5张(可包括不限于能够体现实际活动的要素如: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协会工作人员,培训老师,参加人员,参加企业、产品名称等方面照片)
7.活动开展情况总结
8.行业协会承接公共服务开展活动备案申请表(附件27)
9.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四十一)供应链智能化服务平台补助政策。对结算地在晋江、服务晋江企业超过20家的、年交易规模超过2亿元的供应链智能化服务平台,自其平台投入实际运营当年起,每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供应链智能化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4)
2.服务平台投建工作成效报告(包含:企业、平台基本运营情况,平台主要核心竞争力建设情况及未来发展计划和重点方向等)
3.申报年度平台交易额证明(包括平台交易汇总截图、服务企业名单、采购或销售合同复印件、正式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平台企业开户银行超过2亿元的对账单证明)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四十二)供应链平台网上采购生产原料奖励政策。晋江制造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开展网上生产原料采购,且年采购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委托供应链平台网上采购生产原料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5)
2.申报企业委托供应链平台采购合同或协议
3.申报企业入驻供应链平台的后台信息截图、年度订单汇总和订单清单截图
4.申报企业与平台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或者对公账户对账清单、发票清单(或电子票据),需加盖供应链平台企业公章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四十三)龙头企业产值首超奖励政策。对工业产值当年度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晋江市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此政策市工信局会同统计局、相关镇(街道)组织兑现,企业无须申报。(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四十四)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对当年度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此政策市工信局会同统计局、相关镇(街道)组织兑现,企业无须申报。(受理科室:中小企业科)
产业扶持政策系列之二: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联网产业提升发展扶持政策
(四十五)引进知名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首次在我市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及研发机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我市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5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晋江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8)
2.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3.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证明材料(世界500强企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等)
4.在晋公司(机构)设立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材料
5.在晋公司(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10人以上)
6.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四十六)新增纳统规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晋江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8)
2.企业当年度财务报告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四十七)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软件业务收入首超奖励政策。对纳入本市统计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及以上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包括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首次超过 2000万元、4000 万元、8000 万元、2 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晋江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8)
2.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3.企业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四十八)支持互联网平台建设补助政策。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面向企业和社会等提供开放服务,具备较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互联网平台。对近三年内总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拥有自主产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已投入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根据平台流量、收入、技术模式、运营服务模式等进行评审,择优按近三年内平台总投资额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晋江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8)
2.互联网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9)
3.平台服务案例列表(20家以上,包括被服务对象名称、联系电话、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及效果等)
4.提供与10家被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或者证明材料
5.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四十九)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省外招标项目中标(500万元及以上)奖励政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的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晋江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8)
2.省级奖励文件复印件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五十)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省外招标项目中标(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及省内晋江市外项目中标奖励政策。参与省内晋江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 4.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参与晋江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中标合同实际履行收付款项须达到合同总金额60%及以上,单家企业年度本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晋江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8)
2.企业两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3.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中标合同复印件
5.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6.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五十一)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取得资质认证奖励政策。对新通过 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名词解释见附件)等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照泉州市认定认证费用的25%(即泉州市核定补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晋江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8)
2.企业取得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认证费用证明材料(合同、发票)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五十二)支持物联网应用项目补助政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健康养老、教育、医疗、工业、农业、物流、环保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项目。对建设周期为近两年内,总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成的物联网应用项目,经评审择优按总投资额 200 万元(含)—300 万元、300 万元(含)—500 万元、500 万元(含)—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受理科室:信息产业科)
1.晋江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8)
2.项目承建方和用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物联网应用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30)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产业扶持政策系列之三: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扶持政策
(五十三)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政策。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31)
2.批准文件或证书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五十四)推动知识产权认证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31)
2.认定文件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五十五)研发平台增加科技投入补助政策。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5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1.研发设计仪器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2)
2.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税票汇总表(需体现税票日期、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税票号码、合计金额等内容)
3.研发设计仪器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应申报年度内的完税税票(税票时间必须在有效年度范围内,且实际发生购置总款100万以上)
4.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33)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实际入库(1月1日-12月31日)税收证明材料(需提供1份原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