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2021年省级商务区域协调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申报 2021-07-08 11:01:39

一、支持对象

省级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支持商务发展相对落后的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加快补齐短板,推动全省商务协调发展,以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主动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商务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一)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促进外经贸供给端补短板。支持开展产业链招商,引进大型外资项目;支持重点出口行业和出口企业培育国际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2.推进商贸流通产业补短板。支持电子商务和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保障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等。

3.支持贸易投资环境补短板。支持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重点商务改革,完善通关、物流、仓储、金融、信息、技术等商务发展环境。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

(二)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申报项目按照相关因素进行评分并择优支持,资金切块分配至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设区市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设区市及以下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于8月31日前结合本地区商务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商务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及其资金拼盘、绩效目标、执行年限等,按照规定要求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格式参照附件1)。取得资金支持的地区,应在下达资金指标的次年底前(以下简称“执行期”)按实施方案用好专项资金。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评审工作,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因素,对申报的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分别择优给予分档支持,每个设区市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县(市、区、开发区)不超过200万元。对原中央苏区县、闽东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和省级脱贫县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同一年度对设区市与所辖的县(市、区)、开发区的同类项目不予同时支持,设区市申报的方案应惠及全市商务发展。

(三)省商务厅按规定程序对专项资金支持方案进行公示、研究。研究通过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核定下达给相关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

(四)设区市及以下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对省级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给予重复支持。同时,将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文件留档备查,并按照《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报备两厅。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设区市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及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设区市及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程序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配合做好资金拨付与绩效评价监管工作。

(二)专项资金执行期间,设区市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绩效评价开展情况进行复核。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省商务厅薛从彬,联系电话:0591-87303263

 

附件:

16-1:省级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参考格式)

16-2:省级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评审办法

附件下载:2021年省级商务区域协调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原文链接:关于2021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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