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0-02-10 11:38:00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泉防控指办〔202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兼顾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因地因企施策,分类分批有序复工。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工,做到“一批优先、一批有序、一批暂缓”。
(一)已开工企业继续稳产。已开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减少工人流动,并按防控要求做好新返员工管理工作。对于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必须立即责令停工,待整改到位后,经批准可复工。
(二)涉及民生企业优先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优先复工复产。
(三)重点龙头企业及关联企业、其他企业有序复工。对订单多、效益好的品牌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安排复工复产。对于复工方案预案成熟、本地用工较多、防护物资储备充足、隔离区设置规范的其他企业在达到复工条件后,可有序复工。
(四)文体娱乐经营等企业暂缓复工。对棋牌室、电影院、游艺游戏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书店、网吧、健身馆、足浴店、室内游泳馆、培训机构等文体娱乐经营企业,旅行社、景点、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企业(户),废品回收、一般性专业市场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暂缓开工开业。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企业对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落实“五要五不要”要求,按照“一预案”和复工前、复工后“两环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制定防控预案。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完善企业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确保复工生产不发生疫情传播。
(二)抓好复工前准备。企业要负责做好各类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食堂、室内活动场所、垃圾点等场所的消毒处理,落实设置测温点等防控措施,自行采购储备所需的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
(三)抓好复工后防控。企业应采取封闭管理模式,加强员工健康管理,调整优化工作方式,做好作业车间防护,特别是要采取分餐、错时就餐、错区用餐等方式加强用餐防护管理,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拉开距离、减少接触。
三、强化属地责任,确保疫情防控和保障生产“两不误”。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建立严格的疫情防控责任制,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六稳”工作。
(一)制定分行业企业复工工作方案。将属地所有企业复工生产纳入监管范围,按时序进度做细做实企业复工复产方案,指导、督促、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建立并落实好企业复工报批制度。抓紧针对属地不同的产业结构,建立企业复工报批制度,细化企业复工须达到的防疫条件、报批程序、审批单位等,明确“如何报批”“向谁报批”“由谁批准”,并严格落实到位。拟复工的企业应作出书面安全承诺,并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
(三)加强防护物资采购保障服务。市、县两级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要为企业提供防护物资采购渠道信息,搭建防护物资供需对接、统一采购平台,协助复工企业做好防护物资采购储备工作。
(四)坚决打击违规生产行为。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企业的打击力度,做好对复工企业周边小餐馆、生活服务场所、个体工商户等的监管工作,督促其落实好防控措施,对违反规定复工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工业、商贸、建筑行业复工导则,作为附件一并下发,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严格按照导则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1.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导则
2.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导则
3.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导则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下 载: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35号(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