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0-10-16 09:22:12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公布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社会性流动机会
(一)壮大流动经济基础。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要求,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和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行动,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聚焦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化专项,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
(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逐步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实施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保住更多就业岗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引导退役军人、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创业,有针对性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性流动均衡
(三)优化发展格局,推进城乡流动。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做大做强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建设福州都市圈和厦漳泉都市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稳步推进全省乡镇撤并,做大中心镇,引导城乡各类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合理配置。
(四)强化陆海统筹,推进山海联动。持续推进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产业创新协作协同,培育超千亿元重大产业集群,提升山海协作产业园发展水平,促进区域间流动机会均衡。
(五)深化两岸人力资源融合,推进闽台互动。台湾居民来闽就业创业,按规定同等享受我省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探索选拔引进台湾优秀毕业生到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等领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国有企业招聘的台湾人才实行薪酬单列。鼓励闽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和加强交流合作。扩大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范围,实施对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鼓励来闽台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针对台湾青年不同群体,组织实施学习交流、研学旅行、社团结对、体验对接等活动。
三、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六)支持产研合作增动力。科研人员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最长可延至6年,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权利。
(七)推进平台建设育能力。加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省创新实验室建设,优化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完善高校“三创”教育体系,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人才驿站和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平台,鼓励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
(八)优化服务环境挖潜力。深化商事制度集成化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依法放宽准营限制和市场准入,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发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夯实社会性流动保障
(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牵引区域流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放宽落户条件。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探索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开辟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
(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流动需求。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保缴费长效机制,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支持医师多点执业。
五、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健全人才流动机制
(十一)推进人才跨所有制双向流动。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按规定进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优化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选人用人机制,深入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
(十二)推动人才面向基层流动。原中央苏区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招考职位,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照顾。继续实施从优秀村(社区)主干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山区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周边县市户籍人员(生源)招聘,对报考人数不足的急需紧缺岗位,可降低开考比例。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六、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员流动服务
(十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立法工作,研究完善新时代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力和人才流动配置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四)推进档案服务信息化便利化。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存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加快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研究制定各类民生档案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具体举措。
七、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增强社会性流动动力
(十五)优化基层岗位设置,拓展职业空间。按国家部署加快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和扶贫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
(十六)实施差异评价,激励职业发展。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对原中央苏区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专业技术人才合理设置评价指标,探索“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
(十七)促进成果转化,提高人才收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并可按规定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薪酬审核部门对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八)关爱基层干部人才,促进人才成长。落实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农村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等政策,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完善新时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
八、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拓宽人员上升通道
(十九)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畅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互通衔接。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十)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鼓励职业技术院校、技师学院深化产教融合,培育建设一批产业学院、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建立“校企双师”联合培养制度。
(二十一)完善以岗位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首席技师、金牌技师、名师带徒等制度,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按国家部署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九、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发展起点公平
(二十二)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创建,深化城区学校“小片区管理”、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等改革。实行员生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编制配置方式,城市、县镇、农村学校编制标准统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快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规划项目,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二十三)推进困难群体教育关爱工作。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落实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等受教育权利。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等计划,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大学和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十、强化社会救助保障,服务困难群众流动
(二十四)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落实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做到应保尽保。探索支出型贫困低保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救难机制。
(二十五)关爱留守妇女儿童,减少流动后顾之忧。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聚焦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关键问题,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清理妨碍流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加强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性流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