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地区热点 2020-10-10 17:19: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党务工作部、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精神,加大稳就业力度,现就落实我市以工代训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范围

(一)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

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以下简称五大行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以上企业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二)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

(四)以工代训补贴与2020年困难企业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已享受2020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当年度不再享受以工代训政策。

二、以工代训条件

(一)市人社、财政商税务、商务部门初步筛选符合困难条件的企业名单(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五大行业以2020年1-6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等同比2019年1-6月下降20%及以上来确定,企业划型根据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的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确定)。

(二)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对象须是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且享受补贴月份须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困难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对象须于2020年6月30日前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类型的企业吸纳特定劳动者就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不受此限定。

(四)企业提供参加以工代训职工申请补贴月份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明细(申请补贴月份以政策执行期为准),且月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以工代训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申请补贴的月数总和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0万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以工代训申报程序

(一)申请时间。困难企业以工代训、中小微企业新吸纳特定群体以工代训申请补贴,主要分两个时间段,即10月31日前和12月20日前,可分两次申请,也可一次性申领全部月份的以工代训补贴,每次申请均需按月提交材料,个别企业若遇特殊情况,也可在2021年3月前,按规定一次性申领全部月份以工代训补贴。其他类型的企业按月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报告、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申请补贴月份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明细。

(三)审核发放。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审核工作,加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培训对象资格、工资发放凭证。经当地人社部门行政科室复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以工代训补贴。

五、优化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化经办服务,做好做实以工代训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打包办”和“快速办”,提高资金审核发放效率。逐步推动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推广“不见面”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

六、加强工作监管

(一)信息公开

各级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拟拨付补贴资金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违规处理

对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追回已拨付的所有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申报单位终身不再具备申领政府培训补贴条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要求

(一)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补贴,享受以工代训的企业员工不再享受岗前培训补贴,以工代训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

(二)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三)如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未列入名单,由企业提供的2019年1-6月和2020年1-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盖企业公章)核查。各地人社部门对税务、商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仅作为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外传。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流程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 

 

 

 泉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流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泉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实行按月审核申请材料。在受理期内,允许企业按规定申请之前月份以工代训补贴。

 一、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流程

(一)申请平台账号。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通过“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行注册账号,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资质(与系统初步名单进行匹配)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培训管理平台账号。

(二)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将以下材料录入或扫描到培训管理平台:

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报告(附件1);

2.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

3.申请补贴月份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明细。

注:①属于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的,应在花名册备注栏注明。其中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福建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

②申请企业有含劳务派遣人员的,除提供以上1、2、3项申请资料外,还应将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派遣)协议、企业给劳务派遣公司转账银行回单等材料扫描到培训管理平台,同时在人员花名册中备注“劳务派遣”信息。

(三)相关要求。

1.附件1、2应在培训管理平台中直接填报,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盖企业公章)打包上传培训管理平台,培训管理平台初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提交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2.未纳入税务部门、商务部门提供的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五大行业企业初步名单,但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在申领以工代训补贴时可提供2019年1-6月、2020年1-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盖企业公章),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企业名单报市人社局职建科,由职建科负责协调税务部门研究确认。

3.未在福建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时,应先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指入职该企业不超过一年的员工,以该企业新增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参保时间为准,含以工代训补贴享受月份。

①贫困劳动力为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可通过培训管理平台数据库进行人员比对。

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人员。

③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归国的中国公民),离校期限从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历)落款日期算起。

④登记失业人员是指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人员。

二、审核发放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企业申请资料,提交当地人社部门行政科室复核,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拟拨付补贴资金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三、有关说明

1.以工代训补贴与2020年困难企业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已享受2020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当年度不再享受以工代训政策。

2.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0万元。

 

附件:

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泉州市以工代训补贴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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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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