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21项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来了

专题汇编 2021-03-22 09:47:33

申报指南目录

一、泉州市科技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一)孵化器奖补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用房补助

(三)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

(四)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二、泉州市发改委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一)创新平台补助

三、泉州市工信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一)支持创建企业技术中心

四、泉州市数字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一)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G产业专项

(二)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人工智能专项

(三)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卫星应用专项

(四)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平台经济专项

(五)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物联网专项

(六)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数字丝路”专项

五、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一)企业贯标、专利密集型产业及企业培育补助资金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资金

(四)扶持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资金

(五)市专利奖

(六)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七)技术标准战略专项

(八)政府质量奖专项

(九)商标品牌奖励专项


01泉州市科技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一)孵化器奖补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政策内容: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渠道: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政策给予配套奖补。

申报材料: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政策给予配套奖补,无需申报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系电话:22579329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用房补助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政策内容: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

享受主体: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渠道:

网上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kjt.fujian.gov.cn )─申报管理─添加项目申请书─选择对应指南代码和申请书─填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上传附件。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在线推荐项目,通过推荐审核的项目,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一式2份,经县(市、区)科技部门签章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

1.申请补助的孵化用房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合同、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2013年1月1日以后在孵企业分布建筑平面图和租赁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分布建筑平面图和使用说明、现场照片;《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

2.孵化机构成立的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

政策咨询:泉州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系电话:22579329


(三)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

政策依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年)》(闽科资〔2020〕14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级奖补等事项的通知》(泉财教〔2019〕219号)

政策内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测算依据是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扣除政府部门投入研发经费),及同口径较前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增长额。分为预补助和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两种。

(一)预补助分为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和高研发经费预补助。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申报,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高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本年度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补助。

(二)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分为基础补助、增长额补助和激励补助。

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给予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给予补助经费。对上年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或上年度上报地方统计局(或经统计局核定)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零的申报企业,不能申请增长额补助。

3.激励补助: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我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

享受主体:在我省设立的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渠道: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审核工作由申请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负责。企业通过“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通过政务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参与申报清算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设区市科技部门(省属企业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清算审核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清算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含有研发支出科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佐证材料,直接申报年度补助额度。无研发费用相关内容审计报告的企业必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相关账目等相关佐证材料供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审计,未纳入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未设立研发支出科目的企业,不予以申报分段补助。

(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提供上一年度核定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统计数据少于审计报告时,以统计数据为准进行补助。

(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可提供清算当年度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佐证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科技局综合科

联系电话:22579325


(四)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给予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

享受主体: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渠道:符合高企的,按政策直接兑现,无需申报高企的流程。

申报材料:符合高企的,按政策直接兑现,无需申报高企的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系电话:22579329


02泉州市发改委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创新平台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0〕2号)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共建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经认定为协同创新院产业技术分院的企业

申报渠道:

1、国家、省发改委发布平台申报通知;

2、地市组织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3、平台获批文件下达;

4、县(市、区)发改部门申请资金兑现;

5、市发改委党组会研究通过;

6、公示;

7、报市政府同意;

8、联合市财政局下达。

申报材料:

1、国家、省发改委批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院产业技术分院等平台成立的文件;

2、县(市、区)发改部门申请资金补助的请示。

政策咨询:泉州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22980127


03泉州市工信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支持创建企业技术中心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 号)

政策内容: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各级各类研发中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工业企业

申报渠道:

1. 县级工信部门收件、审核、推荐上报;

2. 市本级收件;

3. 专家评审;

4. 专项审计;

5. 涉黑涉恶、失信查询;

6. 局党组研究审议;

7. 项目公示;

8. 有关情况核实;

9. 资金下达。

申报材料:

1、《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表及附表。

政策咨询:泉州市工信局技改科

联系电话:22284742


04泉州市数字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一)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G产业专项

政策依据:《福建省加快5G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闽数字办〔2019〕10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发明电〔2020〕21号)

政策内容:重点扶持5G技术创新中心、5G创新应用、5G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享受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7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纸质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电子材料在“福建省数字经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模块”进行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上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按属地原则将申报信息推送至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审核企业填报信息后推送至市数字办,市数字办商市财政局后向省数字办、省财政厅填报。

申报材料:

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近3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说明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政策咨询:市数字办数字经济发展科

联系电话:28388612


(二)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人工智能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5号)

政策内容重点扶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人工智能示范应用、人工智能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享受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7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纸质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等。电子材料在“福建省数字经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模块”进行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上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按属地原则将申报信息推送至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审核企业填报信息后推送至市数字办,市数字办商市财政局后向省数字办、省财政厅填报。

申报材料: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近3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说明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政策咨询:市数字办数字经济发展科

联系电话:28388612


(三)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卫星应用专项

政策依据:落实省政府、国家航天局《关于卫星应用助力数字福建创新发展总体方案》(闽政文〔2018〕108号)

政策内容:重点扶持卫星综合应用平台、卫星应用产品等两类项目

享受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7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纸质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等。电子材料在“福建省数字经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模块”进行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上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按属地原则将申报信息推送至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审核企业填报信息后推送至市数字办,市数字办商市财政局后向省数字办、省财政厅填报。

申报材料:

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近3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说明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政策咨询:市数字办数字经济发展科

联系电话:28388612


(四)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平台经济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平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4号)、《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五条措施》(闽数字办〔2019〕13号)、《关于加快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共享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网经〔2018〕83号)

政策内容:重点扶持社会服务平台、物流专业服务平台、市场交易网络服务平台等三类项目

享受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7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纸质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等。电子材料在“福建省数字经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模块”进行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上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按属地原则将申报信息推送至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审核企业填报信息后推送至市数字办,市数字办商市财政局后向省数字办、省财政厅填报。

申报材料:

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近3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说明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政策咨询:市数字办数字经济发展科

联系电话:28388612


(五)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物联网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6〕57号)

政策内容:重点扶持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物联网示范应用、物联网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享受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7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纸质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等。电子材料在“福建省数字经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模块”进行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上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按属地原则将申报信息推送至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审核企业填报信息后推送至市数字办,市数字办商市财政局后向省数字办、省财政厅填报。

申报材料:

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近3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说明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政策咨询:市数字办数字经济发展科

联系电话:28388612


(六)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数字丝路”专项

政策依据:《福建省“数字丝路”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闽数字办〔2019〕15号)

政策内容:重点扶持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等两类项目

享受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7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纸质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等。电子材料在“福建省数字经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模块”进行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上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按属地原则将申报信息推送至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审核企业填报信息后推送至市数字办,市数字办商市财政局后向省数字办、省财政厅填报。

申报材料:

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近3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说明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政策咨询:市数字办数字经济发展科

联系电话:28388612


05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一)企业贯标、专利密集型产业及企业培育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办〔2019〕53号)

政策内容:鼓励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对泉州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经评审,根据实际发生的认证成本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享受主体:对政策界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文件要求申报后兑现奖励补助。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超期的不再执行。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118711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办〔2019〕53号)

政策内容: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对企业开展专利保险进行补助。

享受主体:对政策界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文件要求申报后兑现奖励补助。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超期的不再执行。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118711



(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办〔2019〕53号)

政策内容: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给予奖励

享受主体:对政策界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文件要求申报后兑现奖励补助。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超期的不再执行。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118711


(四)扶持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资金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办〔2019〕53号)

政策内容:

①对在泉州市内新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资金。

②在泉州市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补助200元。 

③在泉州市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补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补助500元。 

享受主体:对政策界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文件要求申报后兑现奖励补助。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超期的不再执行。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118711


(五)市专利奖

政策依据:根据《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9】51号)附件二《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

政策内容: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用权给予奖励:

①重大发明专利奖励100万(1项)。

②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5项)。

③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15项)。

④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30项)。

享受主体: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单位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渠道:市直属单位主管部门 、省部属驻泉单位申报市专利奖的,请与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联系报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申报市专利奖的,统一按属地原则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报送。

申报材料:

1.《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2.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3.专利证书扫描件(推荐单位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无推荐单位的由评审办公室复核专利证书原件)及授权公开的完整专利文献文本。 

4.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 

5.出具能够证明申报的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缴交专利年费收据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6.两份参评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同类技术对比材料及申报项目两张不同的彩色照片。 

7.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8.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佐证材料。涉及专利技术实施推广后相关销售额的经济效益佐证材料,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税收方面,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佐证材料。   

9.申报引进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配套资金的,除提供2-8项材料外,还需填写《泉州市引进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以及提供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的证书和双方签署的专利许可合同。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118711


(六)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政策依据:

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知规〔2015〕28号)

2.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14号)

3.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福建省企业有效发明专利2017年度年费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15号)

4.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规定》(泉知〔2015〕41号)

5.《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的补充通知》(泉知〔2016〕55号)

政策内容: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2.对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资助,职务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申请每件资助2500元。

3.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0元。非职务专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4.专利权有效期在第7-1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其中: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第7-9年每年资助所缴年费的30%;第10-15年每年资助所缴年费的50%。

享受主体: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以专利证书上登记的地址为准)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按省局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省级资金不再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进行资助。

申报渠道:直接申报兑现下达

申报材料:

1.福建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6.专利证书

7.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

8.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公告首页

9.外国(地区)专利授权证书

10.办理人身份证

11.委托书

12.专利年费收据,备注:扫描件(申请7-15年年费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满6年一次性市级资助的提供)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118711


(七)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9】51号)附件三《关于进一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

政策内容:

①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制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②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修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8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补助。

①②项目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领域以及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补助标准可比其他同一等级项目上浮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③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制制订的主导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属标准修订主导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5万元和2.5万元的补助。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

享受主体: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申报渠道:县(市、区)局初审后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审核、公示及背景审查,符合补助条件予以下达。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标准化工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补助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制专项补助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5.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属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领域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589345


(八)政府质量奖专项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0〕22号)

政策内容: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不超过5家。对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我市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视同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且不占用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名额指标,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享受主体: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或组织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企业高层答辩、市质评办合议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市质评委审议拟获奖企业名单、公示、市政府批准获奖名单

申报材料:《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附件为证实性材料)、自我评价报告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589325


(九)商标品牌奖励专项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8〕70号)

政策内容:

①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市级奖励每件30万元;

②对新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③对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指定5个以下(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新增在单个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对每件商标予以5000元补助。一年一个企业国际注册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

享受主体:在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或取得相关商标注册证的我市市场主体。

申报渠道:统一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商标品牌项目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证明文件:

1.申请驰名商标奖励的,需要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裁定)文书。

2.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的,需要提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

3.申请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奖励的,需要提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具的马德里国际注册证。

4.申请单一国家(地区)商标注册奖励的,需要提供该国家(地区)商标注册证(原件及翻译件),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和商标注册证费用发票。商标注册权利人(个人除外)、代理合同签约人和发票购买方名称三者必须统一。申请人还需签署保证材料真实的承诺函。上述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核对后退回,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无误”,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自然人签名)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章。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211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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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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