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泉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积极发挥技能带头人技术创新、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传承的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7〕6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作室是为了创新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工作室的设立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由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企业、行业研发中心、职业院校等载体领办,是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第二章 工作室主要职责任务

第四条 工作室要立足企业、院校、面向行业,承担以下职责与任务:

(一)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传艺:开展带高徒、传绝技活动,以技能大师为项目(工种)带头人,多渠道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人才,年均培养不少于5个高级工以上的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三)研发:开展新技术的应用试点和推广,总结绝技绝活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

(四)交流: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

 

第三章 工作室申报条件

第五条 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绝技绝活的优秀技能人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获得市级以上技能大奖(技能大师)称号的;  

(二)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对技术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三)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七条 依托职业院校建立工作室,职业院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工作室成员配置:工作室成员组成,除技能大师外,一般至少再配备两人,配备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具有新成果、绝技、绝活,或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技法,解决过本职业(工种)重大技术难题的经历;具有10年及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岗位或相关工种经历。

 

第四章  工作室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对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候选对象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一)“泉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以企业(行业)、院校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材料应包括:

1.泉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申请表(附件1),

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工作室名称(格式为“泉州市+申请人名字+职业工种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职业院校的有关情况说明和支持措施(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以及工作室建立后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不少于2000字;

3.申请单位的法人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市级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和出版物及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

(二)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建议对象,并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

(三)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经初步确定的工作室候选对象应征求所在辖区或单位的综治、卫计等部门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还须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并填写《泉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征求意见表》(附件2)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泉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名单,统一公示后,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公布并授予“泉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牌匾。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经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将给予每家15万元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认定后拨付50%,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评估,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三年牵头组织对同批次的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二条 工作室领衔人招收的学徒,参加培训,按相应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徒弟培训期满一年的,每月给予300元培训补贴;徒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级每月分别予以2000元、1600元、1000元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领衔人在同一年度享受带徒授艺补贴最多不超过20人;徒弟最多只能享受3年的培训补贴;取得证书的当年度按标准享受补贴,同一徒弟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工作室培养出来的青年技能技术骨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技能类表彰奖励(竞赛类除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可对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要求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以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社会奖励的奖励体系,不断提升技能大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择优推荐参评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成绩突出的技能大师,优先列为省、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对象,并可优先推荐参加 “福建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各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六章 工作室项目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认定补助资金及每三年一次的评估奖励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结果,统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十七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每年的徒弟培训补助由工作室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市直单位的工作室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作室培养出来的青年技能技术骨干获得表彰的奖励资金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七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九条 成立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承担,办公室负责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和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并具体组织实施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工作室动态管理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分工负责。市人社局每三年组织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带徒传技及技术交流、技术研发及攻关等项目(《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评估表》见附件4)。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为主负责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不定期检查工作室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按计划开展各项活动,做好场地、设备、资金和人员等保障工作,确保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

1.申请依托的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2.工作室领衔人或工作室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绩效评估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4.工作室领衔人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2年。

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附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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