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汇编 2021-07-07 09:50:37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政策,更好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推进全省商务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9〕9 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将 2021 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一)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根据中央外经贸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福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为服务贸易企业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详见附件 1)。
2.根据中央外经贸专项资金政策,对经核准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执行额给予贴息支持;对服务贸易企业通过海外投资、项目合作方式开拓国际市场,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一定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以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境外商标注册、境外广告宣传等给予一定补助(详见附件 1)。
(二)投资促进
3.对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资给予奖励。支持各地围绕做大做强“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加快到资等政策。支持发挥全省招商工作平台作用,对创新招商模式,积极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各地招商机构给予奖励(详见附件 2、附件 2-1 中表 1 至表 6)。
4.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排名前 3 名、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排名前 10 名、省级脱贫县的省级开发区综合排名前 10名、实际利用外资指标综合排名前 10 名的开发区,分别给予奖励(详见附件 3)。
(三)促进内贸发展
5.对各地出台切实有效举措,培育新增经营稳定、管理完善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大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对 2021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同比 2019 年)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排名前三的设区市,分别给予正向激励(详见附件 4)。
6.对消费者购买新机动车并在省内上牌的予以补贴。对在本省报废注销或售出本人原有的旧机动车并在本省购买新车的同一消费者叠加给予补贴。支持本省汽车流通行业相关商协会组织开展“汽车下乡”巡展促销活动(详见附件 5)。
7.支持打造推广面向大众消费的“时尚型、健康型”的“福酒”,着力构建价值清晰、形象统一、品质可靠的“福酒”公共品牌,对地市开展“福酒”体验馆建设的予以资金支持(详见附件 6、6-1、6-2)。
8.支持各地打造一批让老百姓喝得起、喝的安全、喝的放心、喝的舒心的,具有品茶论艺、休闲娱乐、文化交流、社会交往等多种功能的大众茶馆试点项目(详见附件 7)。
9.支持步行街区编制改造提升规划、美化环境、改造完善公用设施,支持街区内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举办促消费活动,支持步行街区推动线上线下“互联网+”多种商业业态融合发展,支持步行街区的品牌引进、商务洽谈、品牌宣传、产品销售等平台建设,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设施建设改造(详见附件 8)。
10.支持开展“绿色商场”创建实施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完善供应链体系,提供绿色服务,对获评“绿色商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详见附件 9)。
11.支持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等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冷库等冷链设施或购买冷藏车。支持各地新认定一批省级城市副食品重点调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定奖励(详见附件 10)。
12.鼓励各地改造提升乡镇商贸特色街、农贸市场,打造微型商圈,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对配套完善、集聚度高、业态创新的乡镇择优给予资金支持(详见附件 10、10-1、10-2)。
13.对员工制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开展健康体检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引导家政企业发展员工制,支持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支持家政企业打造“互联网+家政”新模式,对优秀家政服务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 11、11-1、11-2)。
14.支持全省各地在已认定的或正在创建的福建省美食街(城),或结合展会、节庆等活动选定的美食街区,组织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活动,支持开展沙县小吃华夏行系列活动(详见附件 12)。
15.支持各地大力发展夜间经济,立足本地特色,积极建设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一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夜间经济示范店(详见附件 12、12-1、12-2)。
16.支持我省企业开拓国内大市场,不断提升闽货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对参加 2021 年闽货华夏行一般展洽会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详见附件 13、13-1)。
(四)支持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17.推动自贸试验区宣传展示平台建设。支持建设福建自贸试验区宣传展示平台,通过案例演绎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展示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果。(详见附件 14)。
18.根据《全省开发区建设自贸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先行区的实施意见》(闽自贸办〔2021〕1 号),对各地建设自贸创新推广先行区排名居前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给予奖励(详见附件15)。
19.支持商务发展相对落后的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加快补齐短板,推动全省商务协调发展,以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主动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商务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详见附件 16)。
20.支持我省内贸流通统计监测数据报送工作,对审核后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福建省内贸流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按程序选取部分任务完成比较好的企业作为 2020 年度内贸流通统计监测信息采集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详见附件 17、附件 17-1、17-2、17-3、17-4)。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按照管理办法规定,2021 年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方式分配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其中:上述第 1、6、8、11、14 项支持内容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以下简称因素法资金),其他项支持内容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法资金)。
(二)资金申请
1.项目法资金的申报指南及表格可登录省商务厅门户网站查阅、下载(http:\\www.swt.fujian.gov.cn/xxgk/czzj/)。
2.项目法资金的要求:原则上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具体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但闽货华夏行一般展洽会补助等项目,要求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的,按附件具体要求办理。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现场查验(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查验),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 2021 年度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并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办理资金核定文件,由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
3.因素法资金的要求: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申报指南和绩效目标,并在收到本通知后30 日内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未按时备案的由两厅调整为省级项目法资金使用,备案后如需调整,应先行文报两厅批准),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本辖区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填报《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详见附件 18)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可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具体项目详细要求见附件)。
4.资金支持起点。支持企业(单位)的资金,原则上单家企业(单位)不低于 3000 元,低于 3000 元的不予补助。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资金政策宣传。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并将 2021 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含下级商务部门的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结余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绩效自评表于 2022 年 2 月底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资金项目库建设。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申报工作,因地制宜筛选本地区项目,建立本地区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资金项目库,为今后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夯实基础,推动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四)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领域管理相结合,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嵌入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及使用,项目准入、核准、审核、备案、转报等各个环节。
(五)加强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排查申报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失信,并排查申报企业(单位)是否重复申报,加强申报项目实地查验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
14.2021 年福建自贸试验区宣传展示平台建设资金申报指南
17.2020 年内贸流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信息采集费项目申报指南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关于2021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